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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20-06-24 17:50

  本报讯(记者 李天娇) 昨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修订实施为建设生态西安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条例》明确,秦岭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保护范围外围应当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在保护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保护规划确定,以市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为巩固违建整治成果,《条例》从严设定禁止行为。违法建设别墅、开发矿产资源等行为,严重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在严格执行《省条例》相关禁止行为的前提下,《条例》结合西安秦岭保护实际,从严设定相关禁止限制行为,巩固秦岭违建整治成果。《条例》规定了秦岭保护范围内的6类禁止行为,分别是: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明确了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除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外的5类禁止行为,分别是: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水电站;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削山造地、挖地造湖。(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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