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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领薪水看看个税少了多少

标签工薪所得  所得税  纳税人  个税  国家  2011-08-09 10:06
 按照新修订的个税法,9月1日起将执行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那么,8月份工资在9月份发放,在计算缴纳个税时能否按3500元扣除?记者获悉,对于政策衔接问题,税务总局已于8月5日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 局 公 告[2011]46号),其中规定,按照“实际取得
”收入时间执行新标准。对此,税务部门专家解释,根据税务总局这一规定,8月份工资9月发放可按3500元新标准扣除费用。

  单位职工

  8月工资9月发个税按3500元起征

  公告中,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也就是说,是按新标准还是旧标准扣除,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来判断。据税务部门解释,“实际取得”是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

  ■8月收入5500元 交95元个税

  例:某单位于2011年9月8日向员工发放当年8月份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5500元,该员工应纳个税额=(5500元-3500元)×10%-105=95元。

  个体经营者

  全年纳税额实行新旧标准结合

  公告中,税务总局还就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进行了说明。

  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以下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并进行汇算清缴。

  ■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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