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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育一体减负 三孩时代破局

2021-07-21 17:42

  国计民生

  成语新解

  国家千方百计

  想办法、给政策

  让民众生三孩

  ■解除制约

  取消社会抚养费

  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

  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自力更生

  成语新解

  好政策让部分自愿生、有能力生的人

  更坚定了生育意愿

  ■降低成本

  推动建设一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全面开展课后学校托管服务

  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普济众生

  成语新解

  大量普惠性政策出台

  济助民众抚养难题

  缓解生育焦虑

  ■释放利好

  支持有条件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

  实施差异化租房、购房优惠政策

  3岁以下幼儿照护费用拟专项扣除

  一个家庭,二个夫妻,生三个孩子,养四个老人。

  八点上班,晚九下班,费十分力气,还百万房贷。

  ——这些困难国家已经考虑到了

  我们九零后不容易啊,要生三个孩子,养四个老人,老了还要养12个孙子。

  ——后顾之忧正在解决

  有人表示看到政策最痛苦的是:能生的养不起,养得起的生不了

  ——痛苦终究会过去

  一个娃的教育就已经管不过来了,不要再说二孩三孩了,简直是不敢想象的压力。

  ——配套措施里有解决之道

  开征40年曾经“大修”

  社会抚养费历史使命结束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1980年

  9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发表的《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1年

  3月6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作为国务院常设机构。随后,全国计生工作体系一直建立到社区、村组。与之相对应的“超生罚款”也应运而生

  1996年

  行政处罚法出台,明确规定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超生罚款”被改为“计划外生育费”

  2000年

  当年3月,中央8号文件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从形式上表示对公民生育权利的尊重

  2001年

  当年发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当时有专家分析称:“从此,社会抚养费有了法律身份。”

  2002年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授权省级政府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同时将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各省市能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征收,也导致了如江浙沪粤等省市动辄数十万的天价社会抚养费。但在实际工作中,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不断降低

  2014年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11月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首次“大修”。《条例(送审稿)》修订幅度较大,如统一征收标准、规范征收主体、增加征收程序,并进一步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要落实收支两条线,确保全额上缴国库,年度征收总额要主动公开等。最后《条例(送审稿)》并没有正式发布

  2015年

  2015年12月27日,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正式启动全面二孩,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从二孩变为三孩,而根据历年的调查,全国每年三孩以上超生的人口占年出生人口不足5%,总量不足百万

  2021年

  7月20日,《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在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中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限制生育意愿的经济措施,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7月20日公布。《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重大意义

  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老龄化是全球性人口发展大趋势,也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将对经济运行全领域、社会建设各环节、社会文化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释放生育潜能,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代际和谐,增强社会整体活力。

  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未来保持适度人口总量和劳动力规模,更好发挥人口因素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人力资本支撑和内需支撑。

  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群众生育观念已总体转向少生优育,经济负担、子女照料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有利于满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愿,有利于提振生育水平。

  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仍然处于紧平衡状态,脱贫地区以及一些生态脆弱、资源匮乏地区人口与发展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引导人口区域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释放生育潜能

  ■主要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协调公平,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以均衡为主线。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现代化建设全局中谋划部署,兼顾多重政策目标,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改革为动力。着眼于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眼于现代化建设战略安排,深化改革,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

  ——以法治为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实施,将长期以来党领导人民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方面的创新理念、改革成果、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新时代人口工作行稳致远,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

  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

  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

  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

  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

  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

  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以市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

  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

  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

  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

  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

  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

  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

  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

  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

  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养养养

  养三孩政策来了

  为添“三孩”铺“新褥”

  让更多人想生、敢生

  1.优化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2.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目前,国务院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作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三孩生育政策作出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法律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在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的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施行前生育三孩的,可按修改后的法律认定。

  3.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取消计划生育了吗?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中央《决定》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4.今后还有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吗?

  中央《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5.对之前违反规定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解读,稳妥有序地推动工作落实。

  6.如何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

  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7.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生育孩子的,实行生育登记,按规定享受妇幼健康、优生优育等服务。生育登记既可以在户籍地办理,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实行网上办理、跨省通办。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是科学把握出生人口态势,精准提供妇幼健康、优生优育等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8.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是什么?

  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包括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五项制度贯穿孕产期服务与管理全过程,以“重预防、守底线、强责任”为核心,从制度上保证孕产妇安全,并对不同风险的人群提供适宜的、有针对性的干预服务。

  9.对孕产妇如何进行妊娠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按照《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对孕产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作出明显标注。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一般风险)”、“橙色(较高风险)”、“红色(高风险)”和“紫色(传染病)”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对患有疾病可能危及生命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10.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保障有哪些举措?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区域组织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管理以及服务能力、设施设备配备、人员配置和工作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着力加强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组建区域急救专家组,强化转运、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提升临床救治能力。

  11.如何保障新生儿安全和健康?

  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会诊、转诊网络。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保障,密切产儿科协作,加强人员培训培养,推广新生儿早期基本保健、早产儿袋鼠式护理和新生儿复苏等适宜技术。强化新生儿健康管理,强化孕期、产前、产时和产后优质服务,保障胎儿和新生儿健康。

  12.在防治出生缺陷方面有哪些措施?

  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13.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包括哪些措施?

  一级预防是在婚前、孕前和孕早期进行健康教育、婚前保健、孕前优生检查和咨询指导,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二级预防是在孕期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减少致死、严重致残缺陷儿的出生。三级预防是对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和诊断,对出生缺陷患儿进行救治康复,预防和减少儿童残疾。

  14.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包括哪些服务项目?

  自2010年起,我国启动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19项孕前优生服务,预防和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目前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已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全国所有县(市、区)普遍实施,所有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均可免费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15.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哪些病种?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规定,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

  16.如何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

  将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市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17.“十四五”婴幼儿托位数建设目标是什么?

  “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托位数列为20个主要指标之一,提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从目前的1.8个提高到2025年的4.5个。

  18.“十四五”期间预计增加多少个示范性普惠托位?

  “十四五”时期,实施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工程和普惠托育服务扩容项目,支持150个城市新增示范性普惠托位50万个以上。

  19.在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方面有哪些举措?

  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20.之前的计划生育家庭还能享受有关待遇吗?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

  2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扶金标准如何调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自2011年以来,先后四次调增扶助标准,目前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特扶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50元、450元。

  22.如何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男女平等、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 综合新华社、国家卫健委网站等(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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