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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医托、号贩子等行为

2024-03-14 15:04

专项整治

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健康体检、医学检验、互联网医疗等重点执业活动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倒买倒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非法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摸排处理

医疗机构内及周边活动的“医托”“号贩子”“黑救护”“黑护工”情况

涉医谣言和恶意炒作等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到,严厉打击破坏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地方各级公安、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内及周边活动的“医托”“号贩子”“黑救护”“黑护工”情况以及涉医谣言和恶意炒作等进行摸排,对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围绕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的关键工作,从建立工作机制、突出重点执法、创新执法手段等三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共分三部分十六条。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机制

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强化医疗监督执法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以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药品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会商机制。

建立联合监督执法要情工作清单。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日常监督执法发现或医疗机构在自查中反映涉及医疗执业过程中突出问题和系统性风险,以及舆情监测发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重大违法问题线索等要情,探索建立、形成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清单。

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各地要建立健全问题线索主办、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建立“一案多查”机制,通过部门联动,查办案件中的关联违法行为,实现“一案多查”,既要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要防止多头检查、重复处罚。其他行政部门在行业监管过程中发现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人员擅自提供诊疗服务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公安等部门在行政案件查办过程中,对案情复杂、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违法情节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的案件,可开展个案联合执法,在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各成员部门优势,提升案件办理效率。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等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法律适用等方面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执法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各地要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发挥有力震慑。探索监督执法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等以及与从业人员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监督执法结果统筹运用。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工作联合监督执法

联合开展随机抽查。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等部门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高效统筹监督执法资源,探索将医疗监督事项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可结合工作职责和监督需求,针对重点领域、重点机构发起联合随机抽查任务。

联合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结合医疗执业日常监督、举报投诉、社会关注热点等情况,针对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健康体检、医学检验、互联网医疗等重点执业活动,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倒买倒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非法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整治。

规范民营医院发展。各地要为民营医院提供公平的市场准入机制和经营环境,明确准入条件、管理规范和监督要求。落实对医疗机构的日常运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抽查,规范民营医院依法执业。依法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执业环境,促进民营医院守法经营、依法执业。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各地要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管、中医药、公安、网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举报投诉、信息监测、部门移交等发现和收集非法行医线索。持续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对非法行医“查早查小”“露头就打”。

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广告和有害信息的行为。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地方各级网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净化社会网络环境。

严厉打击破坏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地方各级公安、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内及周边活动的“医托”“号贩子”“黑救护”“黑护工”情况以及涉医谣言和恶意炒作等进行摸排,对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网上挂号系统安全防范,采取措施提升预警反制效能,不断堵塞漏洞、防范风险。

坚持创新驱动,守正创新助力联合监督执法

创新赋能推进监督执法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强监督执法平台建设,探索建立省级医疗监督管理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收集、整合、分析医疗监督业务关键信息,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破除“信息孤岛”。

探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要探索应用数据模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运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建立运用大数据的风险规则模型,对医疗监督数据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的许可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在第一时间发现医疗机构超范围诊疗、医护人员超范围执业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强化信用管理和结果应用。各地要积极应用数据分析,推动医疗服务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等部门要依职责推动建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督、执法办案过程中,准确、全面记录医疗服务经营主体信用行为,依法将信用记录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各地政府相关信息平台,涉及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信息的,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推动对医疗服务领域失信行为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各地要统筹推进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督执法机制。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全面梳理本部门涉及医疗服务监督事项清单,明晰部门监督责任,确保部门间职责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督空白和多头执法,切实提升监督执法合力。 据中新社

>>背景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提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要求,相关各部门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在医疗监督执法过程中,加强执法联动、形成执法合力,是医疗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密切相关。国家层面已多次多部门协同开展医疗乱象等专项治理工作,积累了医疗监督领域的执法联动实践经验,地方各部门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在社会层面也形成了有力震慑。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为巩固医疗监督执法部门协作,形成跨部门联合监督执法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医疗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网信办等9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

2023年短缺药品上报信息已全部实现应对处置

国家卫健委:强化部门联动 全链条保障短缺药品稳定供应

据新华社电 记者13日从国家卫生健康委获悉,国家、省、市、县四级短缺药品分级应对体系逐步健全和有效运转,2023年短缺药品上报信息已全部实现应对处置,并稳妥做好临床急需药品的临时进口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用药需求。

据了解,近阶段,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单位以保供稳价为重点,不断提升短缺药品分类分级应对处置能力,多维度完善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托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等监测情况,开展监测预警与定期通报。国家医保局持续监测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异常高价与配送数据。国家药监局持续采集短缺药品生产供应及停产报告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托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监测预警平台开展动态监测与分析预警。商务部组织部分大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密切关注重点药品供需形势。

同时,全链条保障短缺药品稳定供应。国家药监局持续推进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品种审评审批,开展短缺药品基础信息标记和数据管理。国家医保局全面落实短缺药品挂网采购政策,探索开展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业和信息化部持续支持小品种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生态环境部对于涉及短缺药品原料药或制剂生产企业环境违法的,依法采取柔性执法,帮扶企业及时整改。国务院国资委持续推动国有企业在短缺药品供应方面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蓄水池”功能。国家邮政局持续推动邮政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邮政集团发挥网络优势不断提升医药配送服务能力。

此外,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力度。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查处药品领域垄断等违法行为,并发挥重大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大对部分医药企业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医药领域税收秩序。国家医保局根据问题线索和违法事实,约谈相关医药企业降低涉及药品价格水平,阻断制造短缺、垄断涨价的利益链条。(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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