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站点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查看日志|返回日志列表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三周岁以下儿童

2024-11-05 15:31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1月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能源法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监督法修正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等。

文物保护法修订 拟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4日提请审议。草案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明确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并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前两次的审议中,有些社会公众和常委委员提出,加强文物出境管理、防止文物非法外流是文物保护工作最紧要的目标之一,建议进一步明确禁止出境文物的具体范围。对此,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可以收藏取得的文物的几种方式:

1.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2.从文物销售单位购买;

3.通过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通过依法出售给文物销售单位、拍卖、赠与,公民个人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流通。

学前教育法草案三审 幼师体罚儿童或终身禁止从业

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4日提请审议。草案三审稿明确,规范涉及学前儿童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草案明确了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待儿童的三种情形将受到处罚:

1.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

2.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

3.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

以上三种情形由所在的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法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草案三审稿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幼儿园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草案三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的监督指导,督促幼儿园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保障学前儿童与幼儿园安全。

草案三审稿还提出,禁止在幼儿园及周边区域建设或者设置有危险、有污染的建筑物和设施设备。

此外,为解决托育难的问题,扩大幼儿园托班招收儿童的范围,草案三审稿作出相应修改。

草案二审稿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为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合理利用幼儿园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满足婴幼儿家庭送托需求,解决托育难的问题,针对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的建议,草案三审稿删去“二周岁以上”。

能源法草案三审稿 进一步促进能源标准体系建立

为适应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需要,能源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能源法草案二审稿于今年9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清洁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核能发电较稳定,与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有所不同,建议将“清洁能源”修改为“可再生能源”。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对该条作了相应的修改。

草案三审稿还对能源供应企业的保供义务作了更细致的规定,增加能源供应企业“不得违法收取费用”的规定。同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加强跨省的能源应急工作,建议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协调职责。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 据新华社等(华商报)

分享 22 次阅读 | 0 个评论

留下脚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