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发布
2025-08-29 15:228月27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详细内容如下
西安市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人才配套服务,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有序开展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工作,根据《西安市人才安居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货币化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和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和用人单位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
第三条 市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货币化补贴的统筹管理,具体负责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地区优秀人才(以下简称“地区优秀及以上人才”)货币化补贴的资格审核及补贴资金核定、发放等工作;各区县、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实用储备人才安居资格审核、补贴资金核定及发放等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资金的统筹安排。
第四条 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资金,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由用人单位统一发放。
(一)购房补贴由政府承担50%,用人单位承担50%。
(二)地区优秀及以上人才租赁补贴由政府承担80%,用人单位承担20%。
(三)实用储备人才租赁补贴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
第五条 政府承担的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资金部分,按市财政70%,区县财政30%分担,开发区自行负担。
具体执行中,地区优秀及以上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资金,由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年度人才货币化补贴发放计划,向市财政局申报预算,由市财政先行全额保障;实用储备人才租赁补贴资金,由区级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发放计划向辖区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由辖区财政先行全额保障。对于市级和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应承担部分,在年底财力结算时,按照实际发放情况予以清算。
第二章 补贴标准及方式
第六条 人才安居购房补贴标准为:
实际购房金额的50%,5年内核发。其中,国内外顶尖人才最高补贴100万元(政府最高承担5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最高补贴70万元(政府最高承担35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最高补贴40万元(政府最高承担20万元)。
第七条 人才安居租赁补贴标准为:
国内外顶尖人才6500元/月(政府承担52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1300元/月),最高补贴5年。
国家级领军人才5000元/月(政府承担40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1000元/月),最高补贴5年。
地方级领军人才3500元/月(政府承担28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700元/月),最高补贴5年。
地区优秀人才1000元/月(政府承担8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200元/月),最高补贴3年。
实用储备人才300元/月(均由政府负担),最高补贴3年。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补贴发放前,申请人应会同用人单位与市级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西安市人才安居购房补贴发放协议》(以下简称“《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明确所购房源的具体信息、补贴发放形式及金额、上市交易限制、用人单位的协助管理相关责任等内容。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按年度核发,自《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签订时间的当季度末开始发放至用人单位,每年发放20%,5年内足额发放完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地区优秀及以上人才可申请享受租赁补贴。申请人应会同用人单位与市级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西安市人才安居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租赁补贴发放形式及金额、用人单位的协助管理相关责任等内容。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核发,自《租赁补贴发放协议》签订时间的当月开始计算,每季度末发放至用人单位。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实用储备人才可申请享受租赁补贴。申请人应会同用人单位与区级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西安市实用储备人才安居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租赁补贴发放形式及金额、用人单位的协助管理相关责任等内容,由区级住房保障部门每季度末发放至用人单位。
第十一条 人才安居购房补贴发放期间内,人才不能以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购房补贴发放协议》中所约定房屋,确因特殊原因需转移所有权的,应由本人会同用人单位向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后,方可办理该套住房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已享受货币化补贴的人才,在补贴期间进阶为更高标准人才的,经审核批准,在下一次补贴发放时,按新标准核发,补贴年限需扣减已发放年限。
第十三条 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可申请转为领取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需扣减已发放租赁补贴资金部分。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地区优秀人才、实用储备人才,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办理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当月,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各类人才在取得人才安居资格后或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可申请转为实物配租,签订实物配租协议当月,停止发放补贴资金。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审核
第十五条 2017年12月3日之后,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为其购买的首套商品住房申请领取购房补贴。申请人才安居购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
(二)已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市在职在岗,或持有我市行政区域内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配偶在本市未享受其他人才安居、住房保障、住房分配货币化等政策性、福利性保障政策。
第十六条 申请人才安居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地区优秀人才;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落户且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实用储备人才。
(二)已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市在职在岗,或持有我市行政区域内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私有住房、公有住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各类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实际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住房。
(四)申请人、配偶在本市未享受其他人才安居、住房保障、住房分配货币化等政策性、福利性保障政策。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西安市人才安居申请表》;
(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材料;
(三)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西安市人才安居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三)法人身份证明;
(四)委托办理人身份证明;
(五)补贴发放的开户银行信息。
第十九条 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条件的各类人才,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审。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登录西安市人才住房管理平台统一申报并上传相关资料。
(三)复审。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核查资料完整性,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联审信息;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的,限期补正。
地区优秀及以上人才由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实用储备人才由单位注册地的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四)联审。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安、民政、工商、人社、住建、资源规划等市级部门进行联审,并将实用储备人才联审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区级住房保障部门。
(五)终审。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联审情况进行终审,终审意见应于每月末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线下核验申报资料,并向用人单位反馈终审结果。
地区优秀及以上人才由市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示、核验、终审,实用储备人才由区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示、核验、终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各类人才的住房、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年审;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享受安居政策的各类人才的在职在岗和工作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离职或调动的及时上报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类人才在享受货币化补贴期间,婚姻、户籍、在岗等情况发生变动的,须主动向用人单位申报。不再符合货币化补贴条件的,须从不符合之日起退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限期未足额退回的,由用人单位垫支。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安居政策的人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资金:
(一)弄虚作假、违规申请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或被取消人才资格、收回人才认定书的;
(三)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享受安居政策的,婚后停止标准较低的一方的安居保障;
(四)其他应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骗取人才安居资格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个人,将其违规行为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曝光,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同时按相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相关证明,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资格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或未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的,将其违规行为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曝光,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同时通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保障工作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区县、开发区。
第二十七条 本通知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西安市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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