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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起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 场所面积颁证服务等均有标准

7小时前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标准化、便利化水平,倡导文明婚俗,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省民政厅起草了《陕西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婚姻登记处履行的职责,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破除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婚俗;提供颁证仪式等服务;按规定做好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地域范围较大的县(市),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中心镇设立婚姻登记点,实行分区域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征求意见稿》提到,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婚姻家庭辅导室、颁证厅和档案室,设置婚俗文化展示区域。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场所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

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要公示婚姻登记处的职能范围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登记预约的流程;结婚登记(含补办)、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条件与程序;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条件与程序;婚姻家庭辅导、颁证服务事项;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监督电话。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婚姻登记员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后,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加盖年度考核合格章;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扫描、保存,并上传系统,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征求意见稿》对结婚登记颁证服务也有了明确,婚姻登记处免费为结婚当事人提供颁证服务,颁证仪式一般在颁证厅举行。婚姻登记处可以引导当事人参加颁证仪式,颁证服务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婚姻登记处为当事人提供简约式、婚礼式和集体式颁证服务,婚礼式和集体式颁证可以提前通过官网、公众号等告知新人预约。颁证仪式由婚姻颁证员或者特邀颁证师主持,颁证员可以是婚姻登记员(任职两年以上)或者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选派的专职人员。颁证员应当由省民政厅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颁证工作。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西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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