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药等 全面惩处涉案各个环节
12小时前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药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并披露了检察机关今年前9个月办理相关案件的数据——
2025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1025件1693人,起诉3762件7316人;批准逮捕危害药品安全犯罪279件443人,起诉1354件2668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71件495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82件213人。
生产、销售伪劣保健食品12万余瓶
销售金额达800余万元
2023年上半年起,被告人何某与他人结伙,采购保健食品原料、外包装、标签后进行灌装、组装、贴标,生产成假冒“Swisse”注册商标的护肝片、蔓越莓胶囊,“BLACKMORES”注册商标的黄金素叶酸、月见草油胶囊、氨糖维骨力软骨素,“life·space”注册商标的益生菌等多种保健食品,后对外出售牟取不法利益。
被告人何某委托被告人郭某某采购保健食品原料,由郭某某联系具有食品生产资质的厂家,仿照真品从外观、口感等方面进行调制并批量生产。生产完成后通过物流运至被告人庞某某在广东东莞的经营场所,由庞某某安排苏某某、侯某、王某等人进行分装、贴标、打码,随后发往何某位于广东深圳的仓库,由何某通过物流向全国各地发货。至案发,何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保健食品12万余瓶,销售金额人民币800余万元。
2024年9月20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以被告人何某、郭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庞某某、苏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6月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各被告人向社会公众道歉、发布食品风险警示、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收购、销售200多头病、死牛
获利超百万 26人被判刑
2023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等4人经预谋,在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收购、加工、销售因病濒死、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牛牟利。被告人李某某等10人以低于每斤2元的价格,从农户处低价收购上述病牛,再转卖至被告人蔡某某在威宁县私设的屠宰场,蔡某某雇佣被告人耿某某等4人进行屠宰加工,以低于18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被告人雷某某等5人购买后,再以35元至40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同时,蔡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某将总收购价为15.6万元的142头病、死牛运输至贵州省各地,安排被告人陈某某等2人再次加工、销售。经查证,蔡某某等人共收购、销售200多头病、死牛,销售金额共计114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51万余元。
2025年4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蔡某某等26人提起公诉。同年7月2日,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蔡某某等26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一千元不等。一审判决后,杨某某等3人对罚没金额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9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产加工壮阳压片糖果15万粒
内含有毒非食品原料
2022年2月至7月,被告人袁某某根据汤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由汤某某提供资金,袁某某具体负责,生产具有壮阳效果的“权力肽”黑莓片压片糖果并通过网络终端隐秘销售。在袁某某的组织下,被告人王某等5人以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名义提供抗检测壮阳原料(指新型伐地那非衍生物),被告人王某某、董某负责压片糖果的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能够通过那非类物质常规检测。被告人郭某某、李某为王某某、董某提供场地、机器设备、技术支持,共同生产加工15万粒壮阳压片糖果,寄往被告人廖某的公司仓库。廖某作为名义总经销商,负责产品包装,并将封装成品邮寄至汤某某指定的天津某公司,由该公司通过网络会员方式销售至全国28个省份,共计3000余盒(每盒30粒)。
经鉴定,涉案产品中检出的化学物质确认为伐地那非衍生物,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未被批准为食品添加剂、新食品原料或保健食品原料。
2024年5月至2025年7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明知禁止添加
仍将“瘦肉精”加入饲料喂肉牛
被告人王某某自2021年起开始在本村自建的养殖场内从事肉牛养殖。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王某某分批次自辽宁省彰武县、吉林省蛟河市购进90余头肉牛,在养殖场内喂养。后王某某明知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情况下,仍将克伦特罗粉末加入饲料中饲喂肉牛,并对外出售。经检验,王某某养殖场内的32头肉牛检出克伦特罗成分。此外,被告人王某某还帮助本村肉牛养殖户张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含有“瘦肉精”成分的小料四袋(每袋50公斤)供其使用。经检验,张某某、刘某某二人养殖场内的50头肉牛检出克伦特罗成分。
2024年9月,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10月,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切片桔梗冒充切片人参
制作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包
2022年12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在无生产、销售药品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样式相仿但功效完全不同的水红花子冒充酸枣仁、使用切片桔梗冒充高价切片人参等以假充真,使用提取过的红花(含量不达标)等药材原料以次充好,并且用以上原材料按照中药材使用比例制作所谓的酸枣仁汤、当归四逆汤等古代经典名方的方剂中药包,通过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4个网店面向全国销售。其中,陈某某负责采购原料及招募工人、结算工资等,黄某甲负责网店整体运营等,黄某乙负责收发快递及安排工人工作,被告人赵某某于2023年4月受雇负责客服回复及安排工人工作。
经认定,涉案酸枣仁等11种中药材为假药、红花等5种中药材为劣药;涉案酸枣仁汤、当归四逆汤等为假药,桃红四物汤等为劣药。经审计,涉案假药销售金额134万余元,涉案劣药销售金额140万余元。
2024年7月18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10月8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同时责令四人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销售民间配方“纯中药”
经查是“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
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某甲、寸某某、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小区居民出租房等隐蔽地点,将三七、丹参、白芷等十几种中药材打磨成粉状后按照一定配比加入含有吡罗昔康成分的白梅花片等西药,使用大铁盆、粉筛、粉刷等工具将药粉混合搅拌均匀后,购买普通透明包装袋以及自行印刷药品标签,以“中药冲剂”形式包装并命名为“雪山追风散”和“特效胃药”。李某甲等人宣称其销售的系民间配方的“纯中药”,对治疗颈椎病、神经性肌肉萎缩、胃肠道疾病等十几种疾病有特殊功效。生产完成后,李某甲通过网络销售给被告人李某乙等人,李某乙等人购买后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并以“纯中药”名义继续销售给被告人李某丁等人,被告人李某丁以相同手法继续销售。李某甲等3人生产、销售假药金额为54万余元,李某乙等6人销售假药金额为20万余元。
经大理州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雪山追风散”“特效胃药”系“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
2024年4月3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李某甲、寸某某等9人提起公诉。2024年6月3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寸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到三万元不等;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李某乙、周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到二千元不等。
制造假冒静注人免疫球蛋白
复制真药“溯源码”
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柯某某、吕某某等5人,雇佣被告人古某某等3人,按照租赁窝点、采购原料、仿制包装、生产灌装等分工,在河南省封丘、长垣等地以生理盐水和蛋白粉配制成的液体假冒G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共计1600余支,生产金额92万余元。并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等2人分级售出500余支,销售金额28万余元。
2023年8月至11月,柯某某、吕某某等5人(同上)与被告人范某某合作,另雇佣被告人唐某某等8人,按照上述同样的分工方式,在贵州省松桃县以生理盐水作为药液假冒R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并伙同四川省某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购专门的喷码设备按照一定的数量比例复制购入的真药“追溯码”,再由该公司出具合法进出库手续、**等,将假药“洗白”后销售。该批次假药共计7000支,生产金额698万余元,售出3150支,销售金额219万余元。
经检测,涉案扣押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不含免疫球蛋白(lgg)成分,为假药。
2024年9月27日,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柯某某、吕某某等19人提起公诉,10月24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12月23日,信阳市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柯某某、吕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判处各被告承担约七百万元至十一万余元不等的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一审宣判后,柯某某、吕某某等4人提出上诉,2025年3月10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最高检官网(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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