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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 公安部公开征求意见

6小时前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为规范公安机关对网络空间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调研论证,公安部对2018年制定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修订,起草了《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三条,主要是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性规定,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办法监督检查包括对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包括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

二是明确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线上巡查、线下核查,主要通过线上巡查的方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并进一步明确了现场检查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三是明确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对被检查对象是否履行法定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明确了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同时,明确了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期间的监督检查内容。

四是明确监督检查频次。要求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的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同时,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工作机制,尽量避免重复检查、交叉检查,减少企业负担。

五是明确检查结果运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问题隐患,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督促整改、发送公安提示函、通报处置、约谈等措施,也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六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明确了公安机关、受托机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责任

>>明确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对象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义务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根据网络空间安全防范需要,可以对下列对象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1.提供互联网接入、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信息服务等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2.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

3.网络运营者及其建设者、维护者;

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其建设者、维护者;

5.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

6.数据处理者;

7.个人信息处理者;

8.其他依法可以监督检查的对象。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等风险隐患的,应当督促指导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被检查对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给予必要的支持、协助。

另外,受公安机关委托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专门人员,从事非法侵入被检查对象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空间安全的活动,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央视(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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