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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12月1日正式施行

6小时前

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12月1日起,《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意味着西安市将以法治刚性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划定“红线”,用法治护航推动水资源高效利用。

法治护航为水资源节约划定“红线”

作为黄河流域特大城市,西安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200立方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1000立方米可持续发展临界值。地处关中平原中部,西安市虽有“八水绕长安”的历史底蕴,但受降水时空分布不均、用水需求增长等因素影响,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西安多年平均水资源量24.10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不足200立方米,是一个典型的缺水型城市。”西安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西安市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基准线,以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建设为抓手,紧盯河湖补水、绿化浇灌、城市杂用、工业生产、农田灌溉等五大领域,通过制度约束、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着力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用法治护航节水工作的做法由来已久。据该负责人介绍,1994年2月最早施行的《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分别于2006年和2020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对提升城市节水管理和监督水平、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和《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对节水工作作出了新的系统部署。加之水务一体化改革的推进,原“条例”的调整范围、管理措施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需要。因此,在深入西安市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农业企业、老旧小区等走访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新《条例》。

新《条例》分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保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九条。紧扣西安市生产生活的关键环节,新《条例》对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新《条例》是对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的具体落实,也是衔接国家节水行动、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西安市深入推进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超计划用水管理措施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加的农业农村节水、严格用水总量与强度双控、促进节水产业发展、节水评价和用水审计等新规定,更加契合城市发展现状。

新《条例》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统筹推进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设施建设和提质改造,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用水计划。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督促用水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改进用水方式或者生产工艺。 

新《条例》要求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要分别计量。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本市技术标准进行计量。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居民生活用水装表到户、计量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新《条例》明确,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供水企业和代售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

随着新《条例》施行,西安市将对列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定期进行用水审计。

鼓励在生产生活等关键领域推广节水措施

新《条例》对制定节水措施和完善节水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新《条例》指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积极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如,因地制宜发展节水灌溉,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管灌、集雨补灌、渠道防渗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集雨水窖、水池、塘坝等蓄水设施,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组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推广农业节水新技术、工艺和设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节水技术,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等种植业、养殖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对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节水技术改造,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 

国家机关、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机构以及公路服务区、车站、机场等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率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带头利用非常规水资源。 

宾馆、游泳场馆、洗车场所、洗浴场所、室外人工滑雪场等高耗水服务行业,应当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要求;洗涤、游泳、水上娱乐、车辆冲洗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循环净化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城镇园林绿化应当提高用水效率,优先选用节水耐旱植物品种,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清洁、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 

西安市相关部门应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调蓄、净化和利用等设施,加强雨水收集回用。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奖惩分明 法律保障节水条例构建治理新格局

新《条例》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法律约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布浪费水资源的举报投诉方式。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征标准缴纳相应的费用,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部门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新《条例》立足城市发展实际,通过明确政府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公民参与义务,构建起‘全领域覆盖、全流程管控、全社会参与’的节水治理体系。”西安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说,新《条例》的实施不仅是西安破解水资源短缺的关键举措,也是北方缺水城市依法治水的生动实践。

据该负责人介绍,近期,西安市各级水务部门将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水宣传活动,推动节水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通过提高全民节水意识,营造全社会惜水、爱水、护水的良好氛围。未来,随着水务一体化改革深化、节水基础设施完善和法治保障强化,西安将持续擦亮“国家节水型城市”名片,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城市建设注入持久动力。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南江远(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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