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站点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查看日志|返回日志列表

聚焦5起维权案例 保障消费公平正义

2026-01-06 15:25

岁末年初,消费领域纠纷频现!

承诺成空、霸王条款、买房争议……消费者如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商家与平台的责任边界如何划分?华商报聚焦多起典型维权案例,剖析症结所在,探寻解决之道。

预售爽约

在平台抢到预售名额

苦等四十多天后手机订单被取消

>>购物平台

客户多次购买同类商品

系统为防囤积、抬价转售等不当行为

进行自动处理

>>律师

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

消费者有权索赔

强制充值

会员卡里有余额

却被告知再充值才能用

>>家政公司

春节后统一处理

>>律师

强制充值条款属无效

追讨打赏

元旦假期

10岁男孩打赏主播1.6万元

>>短视频平台

可申请未成年人退款

>>律师

三种情况可追回用户打赏款项

押金难退

中介口头承诺

满3个月可随时退租

住7个月讨押金被拒

>>租约显示

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租住可自行转租

>>提醒

关键条款务必落纸面

房子争议

以婆婆名义买房改房

建好后发现房子成了别人的

>>女子

与丈夫离婚时签协议分给了自己

>>律师

可起诉相关责任方要求担责返还购房款

房子以婆婆名义购买,丈夫离婚时签协议分给了她

律师称可以起诉相关责任方,要求担责返还购房款

明明已经交过房款,且丈夫离婚时将房屋分给自己,可房子建好后房主却成了其他人——近日,西安市的项女士提起自己购买“房改房”的遭遇,便难掩委屈与失望,因为“现在房子难讨,交的房钱也不知去了哪儿……”

市民反映 以婆婆名义交钱买的单位“房改房”咋成了别人的?

53岁的项女士家住西安市长安南路附近。她告诉记者,她二十多年前与丈夫聂某结婚,聂某是二婚,婚前育有一子。项女士的婆婆付某系西安北方秦川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川公司)正式职工,婚后二人一直和婆婆生活在韩森路的秦川社区某街坊内。2014年前后,秦川公司对职工所住房屋进行“房改房”改造,她便与丈夫以婆婆的名义预付了购房款,“买房时婆婆没有出钱,是我出的钱,当时说好的,房子随后由婆婆无偿让我们夫妻继承。”

所谓“房改房”,通常指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城镇职工根据相关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在项女士交过购房款后不久,其与丈夫聂某于2015年7月18日协议离婚。根据协议,聂某将项女士交过房款的、位于三十街坊的秦川公司拆迁房(房改房)分给了她。离婚后,项女士便独自带着女儿在外租房居住。

“离婚后就没再联系,我按时交完后面的房钱,原想着等房建好了和女儿搬进去,可前不久得知房子建成可以办手续时,却突然发现房主换了人。”项女士称,在离婚后的数年里,她先是听别人说婆婆在2022年过世了,随后又在2025年元旦前夕,听说前夫聂某也去世了,虽感叹人事无常,但她还是期待着当年买的房能尽快交付,这样她和女儿以后的生活就安稳了,“可在2025年11月12日,我按当时离婚协议书上前夫所留的房号找到刚建好的房子时,竟发现里面有人了,我就赶紧报了警。”

项女士称,当时已经有人在办新建房屋的房产证手续了,她便拿着购房收款单去留了姓名和电话,并联系了公司的基建处,告知对方自己手上有购房票据,但对方并未受理,还告诉她当年交房款所购的房子,如今已属于他人。项女士随后于2025年12月11日带着买房票据、离婚协议等材料到韩森寨派出所报案,但了解情况后办事民警告诉她,目前房主有购房手续,无法立案,建议她去起诉。

“当时我就懵了,难道办房产证不看买房交款凭证吗?”项女士称,后来民警电话联系了现在的房主,“对方说是按合法手续买的,我就把我以婆婆付某名义买房、且已交完钱一事跟他说了,可他说既没听说过、也不知道此事。”

问题存疑 单位称购房者中没有婆婆名字 房款到底交给了谁?

项女士告诉记者,因为前夫有了新女友两人才分开,所以自己这么多年没有联系过前夫,也不清楚房子的情况,加上自己和女儿所住地方离新建房较远,没有来往熟人,故信息不畅,可她怎么也想不到本该属于自己的房子竟横生变故。

项女士强调,前夫在离婚时明确把三十街坊内的这套“房改房”分给了自己,她还提供了一份由西安市碑林区婚姻登记处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在其上,记者也清楚看到了关于该房的分配内容。其所持的、编号分别为1000813、1004992、1002621的三张“职工购房收款单”上,除了一张可看清金额为“肆万捌千”外,其余两张已看不清金额;但“制单”一栏的工作人员盖章,十分清晰;同时,三张收款单均盖有“西安北方秦川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房款收讫章”,“交款人”一栏项女士的名字也很清楚。

在韩森寨派出所,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到,项女士确曾在2025年11月12日11时通过110报警,称其在新城区某街坊某栋“买的房子被陌生人侵占”。

2025年12月18日下午,记者来到秦川公司,见到了该公司运营保障中心的侯女士,她称项女士的婆婆付某的确是公司职工,房也是分配给她的,但谁给交的房钱、最终她把房给了谁,单位是不管的。她介绍,当时“房改房”是在2013年确定下的,2014年拆的,2019年8月,该厂完成了“三供一业”的移交,经查,在移交后的系统里全部三十街坊的购房者中,没有付某的名字;在整个办房产证过程中,也未发现付某和聂某的名字,而该房现在的住户是厂里的正式职工,其所交的办理房产证地手续也齐全。因此,这个房子到底怎样从付某名下到的现住户名下,这就属于职工家庭内部的事儿,单位不清楚。她告诉记者,有一种情况是,有的职工家里条件不好,就把房转手了。对此,她建议可找物业公司了解之前的情况。

在二十八街坊,记者找到了国金物业,该公司确认,项女士所持的“购房收款单”系之前秦川公司房管科出具。该公司杨先生介绍,当时,是房管科在办理收房款的事,但2019年“三供一业”移交后,原秦川物业变成了国金物业,房管科也被厂里收回了,并且连房款、资料材料也都一并移交回了厂里,目前据他所知,不仅没有房管科这个名字了,连负责盖楼的基建处也改制了,故房款的情况还得到厂里了解。

记者调查

房子经过了“两次更名” 婆婆给了儿子 儿子再转给他人

2025年12月23日下午,记者与项女士一行再次来到秦川公司。经公司运营保障中心联系,记者从出现在项女士“购房收款单”上的“制单人”聂女士处了解到了部分内情。

据聂女士介绍,项女士曾交过钱的“房改房”起初是属于该单位职工付某的,但后来该房经历过“两次更名”后,就变成现在的住户了——第一次是付某称因交款票据丢失,声明原票据作废,由单位重开了新的收款票据,并按其意愿将房主付某更名为其儿子聂某;第二次则是聂某将房屋更名给了现在房主。

聂女士表示,当时更名只需按原票据的购房金额倒个票而已,不会变更原有的购房金额,但具体双方是如何交易的,并不清楚。当记者问及两次更名的具体时间、详细经过时,聂女士称两次更名均在2018年前完成,但由于时间过去太久,详情已经记不清楚。关于房款,她表示厂里无法判定家庭内的关系,究竟是谁出的钱、出了多少,要查底还需通过诉讼来解决。

对于自己并不知情的“两次更名”一事,项女士得知后精神几近崩溃。她认为,如按只有本单位职工才有获得分配“房改房”资格的要求,婆婆付某就不可能顺利将房子更名给儿子(项女士前夫)聂某,因为聂某并非秦川公司正式职工。她告诉记者,自己前后总共交了三十八、九万元的购房款,这些钱都是自己通过数十年辛苦工作积攒下来的养老钱,本想着能有个房子,让自己和女儿安稳生活,没想到现在房子没了着落,钱也不知在何处。

律师说法

可向前夫遗产继承人提起诉讼

单位更名过程不够审慎也属侵权主体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黄越岭,他认为,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此事的侵权责任人是项女士的婆婆和前夫,而现任房主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并不承担侵权责任。

黄越岭指出,其婆婆如在明知购房票据在项女士手中的情况下,如故意向单位隐瞒实情并进行更名,侵犯了项女士的权益。而其前夫在明知有离婚协议书且房屋已分配给项女士的情况下,再次将房子更名给他人,也应负有明显侵权责任。但鉴于项女士的婆婆和前夫已相继过世,故当事人可通过向前夫的遗产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已交的购房款;其次,由于在两次更名过程中不够审慎,单位也属于侵权主体,故项女士也可起诉要求秦川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华商网)

分享 1 次阅读 | 0 个评论

留下脚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