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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与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 5年不申请保障房

标签住房  工作  保障房  限价商品房  市房管局  2011-10-12 10:18

昨日记者从西安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通报会上获悉,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将延期至本月25日,同时还放宽了准入标准,25岁以上的单身青年即可申请限价商品房。凡不参与此次住房状况调查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5年内不再予以保障。

市房管局局长延锡铭介绍说,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是科学规划“十二五”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档案和数据库、合理建设和分配保障性住房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省政府已经将调查工作成效与今年保障性住房考核指标挂钩,下一步还将对调查工作进行验收。10月8日,省政府决定将本次调查时限延长到本月25日,同时要求保障覆盖面必须达到23%。时间紧,任务重,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市今后的保障对象和范围。

市民应对此次住房调查予以高度重视,以后在对保障房进行分配时,将优先保障纳入本次调查范围的家庭和人员;凡未参加本次调查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5年内不予保障。由于宣传不到位或未入户调查等原因造成漏查的,责任由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涉及范围

41万户家庭将被列入调查

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市现有城镇户籍家庭129.4万户,长期外来务工人员约110万人。按照省政府23%保障率计算,我市需完成调查登记41万户。目前这些任务已经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及开发区。城郊区县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完成任务的,可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延伸阅读

调查准入条件放宽

25岁以上单身可申请限价房

在后期调查中,我市提高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入线标准,将原先家庭人均月收入由低于1030元(含)提高到了每月1080元。同时,还放宽了调查准入条件,对于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凡持有本市暂住证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三项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个,均可纳入公租房保障范畴。单身青年申请限价商品房的年龄限制,由年满30周岁调整为年满25周岁。

延锡铭说,对于此次调查,市政府予以了高度重视,要求各区县、开发区要全力以赴完成任务,将调查统计工作纳入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届时未完成任务的,视同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并将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和问责。区县政府安排街办、乡镇及社区,对辖区内的住户以及单位,不论户籍情况,均要做到入户调查,特别是对驻地各种类型企业务工人员进行上门服务。开发区对驻区企业逐一调查登记,也可要求驻区企业自行登记后上报开发区。

存在问题

多数区县调查进展缓慢

据市房管局局长延锡铭介绍,自8月27日起,我市制定了《西安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方案》,对调查时间、计算方法、各部门承担的工作进行了布置和安排,确定了各区、县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及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及住房困难标准。并利用媒体、手机短信、车载电视、张贴通告、发放宣传单、房展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基本做到家喻户晓。各区县、开发区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登记。

截至9月28日,共调查统计13.58万户,覆盖面仅为5.62%。与省上要求的23%的覆盖率相差较远。全市各区县、开发区中,除新城区、灞桥区调查比例接近23%,高新区调查户数达到1.7万户,完成情况较好外,其余区县调查比例和户数均未达到省上的要求。

个别区县及开发区重视程度不够

延锡铭说,前一阶段,我市调查工作的进度、细致程度、覆盖面、工作方法以及对政策的把握等方面,与省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调查工作量大、时间紧、人员不足、区县防汛等因素影响,导致进展缓慢。各区县、开发区调查统计工作进展情况参差不齐,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开发区、区县政府还存在一些顾虑,考虑到调查数量大,将来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量大,财政压力就大,所以,有些区县政府、开发区积极性不高,重视程度不够。

另外,调查对象本身对登记调查也不够重视。有些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认为不参与调查不影响将来申请保障房,没有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特别是外来人员,对保障性住房政策不清楚,参加调查登记人员较少。

调查门槛偏高与实际情况不符

据了解,在前期调查中,对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限制较严格,不符合我市现阶段此类人员的实际,同时具备年满18岁、暂住证、居住6个月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人员较少;经济适用住房收入标准定得也偏低;并且,全市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分散,调查范围较大,存在漏查现象。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全面掌握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总体状况,建立全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抓紧做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状况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方案

(一)调查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不含已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保障以及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调查对象住房困难标准详见附件4。

(二)调查对象及收入标准

1.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以下确定。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

3.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上述调查对象收入线详见附件4。

4. 外来务工人员:指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外来人员。

5. 新就业职工:指18周岁至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可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三)计算方法

1. 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

家庭人均月收入=城镇人口月总收入÷共同生活城镇人口

注:农村及外地户口的家庭成员收入及人数不计算

2.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总建筑面积÷共同生活城镇人口

注:共同生活城镇人口包括农村、外地户口

(四)调查方法:采取个人申报、入户调查等方式。

(五)调查的组织实施

1. 各区县通过媒体、通知、通告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公告必须张贴到每个社区,做到家喻户晓。

2.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将调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陕西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发放到全市所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员。

3. 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人员按照“陕西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的内容逐项填写并上报所在社区,填写有困难的家庭或人员,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住房、收入证明等材料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填写。社区负责对填写登记内容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统一造册逐级上报,最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汇总。

4. 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将《调查表》内容同步录入《省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数据库》(调查表及数据库模板在陕西建设网下载,网址:http://shaanxijs.gov.cn),对上报数据、资料及有关情况书面材料进行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5. 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全市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将有关数据上报省建设厅。

(六)调查内容:“陕西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所列内容。

二、时间安排

(一)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应确定专职联络员,于9月13日17:00时前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二)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于9月18日17:00时前上报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完成情况。

(三)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于9月22日17:00时前上报调查登记汇总表。

期间各区县应对辖区调查工作进展情况每两天汇总更新上报一次。

三、有关要求:

各级部门在本次调查中应成立相应机构,各负其责、按照调查程序和规定时间,认真调查核实,建立调查档案,及时汇总分析,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社区入户调查人员应把好登记关,认真核实调查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要把好审核关,对上报的《调查表》逐一审核,保证不遗不漏、真实准确;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与区县调查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审定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汇总分析及数据上报工作。

其他要求按照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1〕48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抓紧做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11〕211号)精神办理,如陕西省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组织实施方案及其他要求,一并执行。

附件:1.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1〕48号)

2.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抓紧做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11〕211号)

3.《陕西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西安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4.《西安市各区县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

5.《省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数据库模板》(电子版)(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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