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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再征意见 夜间禁燃时间提前

标签安全管理  传真  征求意见  陕西省  法制办  2011-10-14 09:51

本报讯 (记者赵蕾)继8月份我省就《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以来,经过补充修改,新的《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草案)》顺利出炉。昨日,省法制办全文公布草案,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月22日之前,您有什么建议意见,均可通过传真至029-87294499,或发邮件到fzbajh@sohu.com, 发表真知灼见。

增加禁放区、限放区划分条款

条款规定“在城市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农村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的区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区禁燃放

草案在征求意见稿原设十项禁放地点基础上,增设“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区”项目,使禁放地点类型达到十一类。

夜间禁燃时间提前一个小时

条款规定“在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春节、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期间,以及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原有的节假期间“0时至7时”禁放,也重新规定为“除除夕至正月初一外,春节、元宵节等其它法定节假期间23时至次日7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提前一个小时。

违规燃放处罚100-200元

新意见稿保留了第十三条对未成年人燃放的规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应当陪同、指导”,并用分三条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其中,违规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并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禁燃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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