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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征意见 货币补偿不低于市场价

标签房屋  公告  房地产价格  征求意见  违法建筑  2011-10-22 15:35
报讯 (记者孙佳 实习生付梦楠) 市政府法制办正在就《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按照《办法》,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货币补偿不得低于公告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不低于800元/月。

因旧城区改建而个人住宅被征收时,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补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住宅房屋每月支付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不低于800元/月。

另外,《办法》还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但一半户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市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2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该《办法》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1月15日,市民登录西安市法制办网站(www.xafz.gov.cn)查看具体条款,通过写信、电邮和传真反映意见。信件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电子邮件发至xafzbfgc@163.com;传真号码为86788348。(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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