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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放烟火爆竹不得超过15公斤

标签安全管理  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  陕西省  省政府  2011-12-30 15:23
 国人逢年过节都会燃放烟花爆竹以增加喜庆和热闹的气氛,但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发生火灾等事故也屡见不鲜,如何在热闹的同时保障安全,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省法制办副主任岳喜栋介绍,《规定》是在国务院出台的《烟花爆

竹安全管理条例》基础上,结合陕西实际,并前后经历了两次民意征集后制定而成,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要在城市和农村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在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在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春节、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但婚丧嫁娶活动以及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在允许燃放期间,除除夕至正月初六外,元宵节等其他法定节假期间0时至7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设区的市、县(区、市)政府,可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要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为了燃放,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但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

    十类场所禁燃烟花爆竹

  《规定》对城市和农村的10类区域作出禁止规定。在城市,除这10类区域外,其他为限制燃放区域,可在规定时间内燃放非禁止种类的烟花爆竹。在农村,除这10类区域外,其他区域可以燃放非禁止种类的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

  3.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4.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5.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6.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

  部安全距离以内;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9.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10.设区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4类烟花爆竹个人禁放

  《规定》明确指出,生产企业应当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种类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并在其产品上标明“焰火燃放活动专用”或者“个人燃放”等字样。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礼花类(从主体内或专用发射工具内发射,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飘浮物及各种光色、花形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燃引爆主要效果的产品)、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和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另外,儿童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应当陪同、指导。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李治燕采写(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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