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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小学初中不许跳级留级

标签儿童  学校  户籍所在地  行政部门  学籍管理  2012-02-06 15:04

本报讯 市教育局昨日公布《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对义务教育段学生的入学、注册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其中规定,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子女入学,与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办法》中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入学应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在义务教育学龄段的子女入学,与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向暂住地县(区)政府提出入学申请,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由暂住地县(区)政府指定接收学校,保证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民办学校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新生名单等学籍数据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0人。

详细规范

无特殊原因不得转学

本报讯 昨天出台的《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义务教育段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存在四种情况之一的可予准许: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学生转学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由学生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和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一般应在每年的2月、7月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此外,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 休学期限为一年。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

新生无故不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教师发现学生辍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学校报告后2日内向监护人发出辍学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可责令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限期送学生返校。

中小学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本报讯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但处分类别不包括劝退和开除。

《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类。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小学和初中 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本报讯 上小学和初中期间跳级的行为将被禁止。新出台的《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办法》还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中考的权利。

在借读方面,《办法》解释,凡学生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划片就近入学,学生在原学校有正式学籍,因特殊原因需在其他公办学校短期就读的,均属借读生。

申请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还要出具监护人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及本人在本市暂住证,向借读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安排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在借读期间,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本组稿件由记者刘振采写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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