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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 最高处5倍罚款

标签农民工工资  周转  财政部门  用人单位  征求意见  2012-02-15 12:27

本报讯 (记者李媛 实习生王仁灿) 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获得足额工资报酬,陕西拟出台新规。即日起至2月29日,省法制办公布《陕西省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民工工资报酬应急周转专项资金。应急周转专项资金的数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遇到用人单位负责人欠薪逃匿、用人单位破产、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单位无支付能力、拖欠时间长或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等情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应急周转专项资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未按月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即日起至2月29日,市民可登录省法制办网站(http://www.sxzffz.gov.cn/)查看《意见稿》细则。如果您有意见反馈,可发送邮件至fzbajh@sohu.com,或传真至029-87294499。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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