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昕)我市自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所提高,但居民用水暂时不作调整。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适当调整关中、陕北地区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据了解,此次调整后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30元调整为0.72元;而供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随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时再作调整,目前仍按每立方米0.30元执行。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后增加的水资源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引汉济渭资本金。水资源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含在基本水价内,不再缴纳税金。
此外,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照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加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关中、陕北地区每立方米0.72元、陕南地区每立方米0.30元)分类计征。其他未涉及事项和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仍按原来标准征收。(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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