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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边角地块新建立体停车场 免缴城市配套费

标签停车场  优惠  建设规划  西安市  机动车  2012-04-15 13:02

今年3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规定,我市将通过用地划拨、城市建设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四种方式,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给予优惠。

多建的停车位

免缴城市配套费

该政策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依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超出配建标准10%以上泊位数以及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泊位面积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地下停车场

毎泊位补助2万元

停车场建设资金补助采取分区域按类别的标准执行,Ⅰ类区域为二环内及二三环之间的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Ⅱ类区域为二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Ⅲ类区域为三环外的区域。

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为:

多层停车楼,一类区域按20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塔库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4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地下停车场一律享受20000元/泊位的补助;

平面式停车场建成投用达到两年以上的,一律享受300元/泊位的补助;超过半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给予100元/泊位的补助。

对于配建停车场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泊位,一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立体停车场并对外开放,资金补助参照执行;地铁沿线换乘公共及配建超出规定数量的停车场统一按照Ⅰ类区域相应标准执行。

利用边角地块建立体停车场

免缴城市配套费

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车场一律取消;对于新建泊位数超过50个的立体停车场,经市建委批准后,可配建不超过总面积15%的附属配套面积,涉及地铁站点周边换乘停车场建设的,配套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30%。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或单位利用其边角地块插建的立体停车场,建设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免缴城市配套费。

相关新闻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不达标将受重罚

新实施的《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库)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不达标的,将处以违法工程整体造价5%~10%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建停车场情况进行专项审核,配建停车泊位不达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可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停车位上不得设置障碍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禁止利用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潢、商品促销等经营活动。

设置道路停车场的同时,应当竖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牌,公布路段名称、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电话等。

配建停车场不达标将处重罚

建设工程建成后,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处以违法工程整体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可从责令之日起,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停车位数,一个停车位一日罚款100元。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场的,或擅自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并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取缔违法设施。(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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