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站点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查看日志|返回日志列表

国家承担军人伤亡保险金

标签法律  承担  军人保险法  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  2012-04-28 09:47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6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该法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

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法律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据新华社(华商报)

分享 558 次阅读 | 0 个评论

留下脚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