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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对困难群众殡葬救助 自愿火化补1000元

标签殡葬  记者  城乡低保  优抚对象  省政府  2012-05-13 15:33
本报讯(记者 王燕)记者近日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标志着我省殡葬救助制度初步建立,惠民殡葬政策已覆盖全省城乡困难群众。据了解,在省级层面出台建立殡葬救助制度,我省走在了全国前列。

  救助对象覆盖五类城乡困难人群

  作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殡葬救助制度面向困难群众,对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增强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和殡葬服务均等化有着重要意义。

  我省殡葬救助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积极推进火葬、改革土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救助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2012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人员,包括城乡低保对象、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按照《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凡救助对象自愿选择火化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费按每人1000元进行救助,其中遗体接运(含抬尸)200元、 遗体存放(3日内)240元、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260元、骨灰寄存(2年内)300元。实际产生费用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进行救助。

  殡葬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省财政参照各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补助,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救助资金由丧属先支付后领取

  《意见》规定,救助对象死亡后火葬费用由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在殡葬机构先行支付。火葬救助金经过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在殡葬机构(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领取。

  救助对象死亡后,属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申请人持逝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抚恤补助领取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直接报逝者原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流浪乞讨人员及其他由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救助对象,持相关身份证明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属其他类别的,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可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申请。

  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

  《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要科学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建立健全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规程,确保工作程序严格规范、操作性强、便捷高效;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殡葬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普惠型殡葬惠民政策,免除辖区内所有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现本地区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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