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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通知 贪污犯罪退赃不积极拒缓刑

标签缓刑  贪污  职务犯罪  被告人  通讯员  2012-05-17 09:32

本报讯 (记者李卓洋 通讯员马红梅 程晓杰) 昨日,省高院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不退赃或者退赃不积极,无悔罪表现”等8类贪污、贿赂案件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8类贪污贿赂案件不得适用缓刑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量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刑,是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昨日,省高院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省三级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慎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要准确认定职务犯罪中的自首、立功情节。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被告人,具有8类贪腐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这8类案件是: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不退赃或者退赃不积极,无悔罪表现;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曾因职务、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其他不宜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等。

内审处级以上贪官应上报省高院

为规范此项工作,省高院还规定,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实行备案制度和内审制度。

规定全省各级法院对本院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包括《刑法》第八、九章犯罪)一律实行备案制度,即全省各级法院对本院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案件审结后(包括一、二审)要层报省法院刑二庭备案。

对原为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实行内审制度,审理法院应书面上报省法院进行审查;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有法定减轻情节的被告人,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实行内审制度,审理法院应书面层报省法院进行审查。(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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