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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一职工休假5天扣6千 带薪年假成"水中月"

标签人力资源  年轻妈妈  负责人  苏杭  2012-07-23 08:55

■记者 顾荣

最近,34岁的年轻妈妈王敏很纠结:想趁着暑假带儿子到海边玩一玩,到单位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一打听,负责人说单位对带薪年假没规定,请假可以,工资肯定是要按天扣的。王敏不禁感慨连连,休个带薪年假咋就这么难?

其实,在我们身边,像王敏这样的人还很多。

休了5天假没了6000元

去年8月份,在一家国企工作的赵丽君休了5天年假,带着老人和孩子到苏杭等地旅游。当时办理请假手续时,单位人力资源部的主管很痛快就批了。赵丽君还小心翼翼地问起,国家规定可以带薪休年假,单位还扣不扣工资?主管明确表示不扣工资。赵丽君为此着实高兴了好一阵子,旅游时心情也颇为舒畅。

谁知今年元月份,公司发放奖金时,赵丽君傻了眼。公司以员工工作职位、就职时间等条件为每个人发放5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奖金,以赵丽君的资格本来可以领到6000元,发奖金的时候却没她什么事。她找到领导询问,被告知这项奖金是全勤奖,因为赵丽君休了5天年假,没有出够满勤,所以按照公司规定不能享受。

“年假是国家法定的假期,我是按规定休的年假,咋能不算我全勤呢?跟单位讲理也讲不清,只能是单位说什么就是什么。早知道休了5天年假就没了6000元,我才不会休假呢。”赵丽君无奈地说。

休假可以任务不能减

赵蕾在我市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收入分为两项,一项是底薪,每个月1200元;另一项是奖金,按照完成任务多少多劳多得。赵蕾也咨询了休年假的事情,但仍然举棋不定。按照单位的规定,如果休年假的话,底薪是不会被扣的,但奖金就会由于工作时间减少、任务完成量下降而相应减少,但这并不是最关键的。

一位曾经休过年假的同事告诉赵蕾,他休年假的那个月因为没有完成任务,所以一分钱奖金没有拿到。原来,这家单位不仅详细地规定了每个人任务完成情况对应的奖金额度,同时还给每个人的任务规定了一个底线,也就是说,如果当月完不成最低任务量的话,就拿不到奖金,就连已经完成的那部分工作量也被“黑”了。

赵蕾由此算了算,以自己的工龄,可以休10天年假,除过周六周日,这几乎就是当月工作时间的一半了,如此一来,完成当月的任务几乎就没有可能。虽说可以就舍去这一个月的奖金休个年假,但是在年底考核、先进评选等方面,无疑就要拖后腿了。

为保饭碗自愿不休假

在日前人民网公布的一项“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显示,在受访的职场人中,只有三成人每年享受带薪休假;21.8%的受访者虽然符合条件,但从未享受过带薪休假。

李欣悦应该就是这21.8%的受访者之一。她在我市东二环一家物流企业打工已经三年多了,但是从来没敢提出过休假,即便是家里有关急事都是想办法让同事顶一会儿,更别说休带薪假了。她说,如果一次休假时间太长,那等再回来上班时,可能早都被人顶替了。

马志明在一家家具厂打工,他说,老板才不会花钱养闲人呢,活儿紧的时候加班都没给过加班费,还能掏钱让你去休假?

在一些民营企业,这种情况仍然比较普遍,“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是这些企业管理员工的“法宝”。 在严峻的就业压力下,在残酷的现实环境里,大多打工者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而不敢缺席太久。

多管齐下保障制度落实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除了上面提到的小型私企,大多数用人单位,特别是事业单位、国企、外资企业、大型民企都有着比较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尤其是对于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甚至年假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唯独对于带薪年休假却“语焉不详”。

就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就为带薪年休假暗藏了很多“陷阱”,例如本文提到的“全勤奖”“最低任务”“先进评选”等,都属于此类。甚至一些单位主管人力资源的负责人也是对此完全没什么概念,张振东就是这样,他说,“2008年国家提出带薪休假的时候,我所在的企业肯定是遵守这一规定的,但是职工在休假之后,却遇到了没有完成当月任务的情况,这在公司却是有着明文规定的,不完成任务就不能拿奖金。”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我国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通过具体规则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顺利推行。为什么时隔四年,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如此让人难以满意?单位领导不重视,工作岗位专业性强且严重缺人,《条例》没有制定责任追究方面条款等,恐怕都是原因之一。而正是由于员工和单位“地位不对等”,法定的带薪假常常成为一纸空文,鲜见有单位因违反这一制度受罚,这更加重了带薪休假落实的困难程度。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用人单位要引起重视,制定实施细则,做好带薪年休假和其他制度的衔接。另一方面,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强硬起来,细查,严管,该罚的罚,该处分的处分。此外,工会组织也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只有这样多管齐下,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带薪年休假看得见更能摸得着。

相关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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