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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

标签事业单位  工伤保险  工作人员  职工工资  基金会  2012-08-18 12:53
 本报讯(记者周艳涛)省人社厅近日下发通知,我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省人社厅要求,我省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工作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些单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除外。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照国家确定的一类行业费率标准执行,最低不得低于0.3%。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支付。2011年1月1日至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由原渠道支付,参保后由基金支付。(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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