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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只审一次

标签人大常委会  共和国  诉讼法  中华  延长  2012-08-28 09:58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简称“三审稿”)进行第三次审议。三审除对恶意诉讼的被侵害人规定了救济制度外,还适当延长了举证期限。

  小额诉讼设门槛可一审终审

  为便于及时化解纠纷,提高诉讼效率,三审稿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

  三审稿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的门槛(小额诉讼标的额),由二审稿规定的1万元,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三审稿规定的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当事人恶意串通拟被追刑责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第三方财产,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些都属于恶意诉讼的范畴。现实中,借贷纠纷和离婚案件中,这种恶意诉讼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三审稿在此前修改稿中规定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第三方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利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期限拟延长逾期不采纳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未实行强制答辩制度,对被告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三审稿增加规定:“法院根据当事人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不予采纳该证据。

  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

  三审稿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不中止执行。此举有望改变再审案件一律中止执行的情况。

  此外,三审稿明确了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需要,可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新闻延伸

  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曾于2007年“小修”。

  2011年10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草案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今年4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草案明确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吸纳专家参与诉讼、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等。(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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