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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城镇失独家庭一次性获补3万 鼓励其再生育

标签家庭  人口计生委  独生子女  陕西  2012-09-20 09:25

本报讯 9月19日,省人口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10月1日起,我省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后,农村一次性补助2万元,城镇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失独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农村每人每月800元,城镇每人每月1000元。

60岁后每人每月800至1000元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调查,我省现有失独家庭4500户,其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有4010人。

我省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根据我省目前城乡人均消费水平的不同,把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作为扶助的重点,对农村、城市居民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扶助标准。即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的扶助标准,是农村居民的,每人每月从现在的140元提高到800元,城镇居民的,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按8:2的比例承担。同时,建立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随着全省城乡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的增长,逐步提高失独家庭的扶助标准。

失独家庭夫妇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仍可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已享有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等人口计生奖励优惠政策继续享受。

失去子女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在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时,根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农村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费各1万元;对城镇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据悉,2002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2009年重新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改为实行特别扶助制度。这次《意见》从当前城乡居民生活的实际出发,作出了新的规定。

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

政府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或收养、领养、过继子女。《意见》规定,凡是失独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要提供再生育所需的各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对失独家庭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方便。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就失独家庭再生育的条件、程序、服务、经费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省人口计生委、省民政厅也将制订具体的办法,对失独家庭在收养、领养、过继子女时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方便。失独家庭若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后,不再享受特别扶助政策,改为享受农村奖励扶助或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政策。

政府将扶助失独家庭养老

省人口计生委新闻发言人陈昭介绍,失独家庭夫妇养老问题是失独家庭遇到的最大困难。对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可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生活。有关安置的具体办法,省人口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制订相关的文件,确保在基层得到落实。

《意见》从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广大读者如果有疑问,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咨询所在的县、市人口计生部门,也可以登录省人口计生委网站或拨打“12356计生服务热线”。(记者张维 实习生童欣)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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