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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汽车缺陷拒不召回 卖出十亿 可罚一亿

标签汽车  产品  国务院总理  质检总局  国务院令  2012-10-31 09:10
旧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最高罚3万元

  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6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

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

  >>政策背景 以前最高罚3万 威慑力不足

  问:为什么要出台新条例?什么情况下应当召回?

  答: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但从实践中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是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定原因。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对其制造的汽车产品质量负责,中国境内制造、出售的存在缺陷,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的存在缺陷,由进口商负责召回。

  >>召回程序 消除缺陷后还要接受评估

  问:条例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如何规定?

  答:条例分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启动程序——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被责令召回后,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

  实施程序——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召回;召回后,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报告程序——生产者应当按照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惩戒措施 拒不改正 最高可罚100万

  问:对违法行为怎么处罚?

  答: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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