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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办法出台 毕业半年未就业算就业困难

标签就业  长安大学  资料图片  陕西省  2012-12-29 14:37

  毕业生在长安大学体育馆内参加校园招聘会 (资料图片)

  对就业困难人员,我省将采取“一人一策”的形式帮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失业的家庭,30天内至少要解决一人的就业。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实行《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

  范围

  包括距退休年龄十年内登记失业人员

  按照《办法》,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无就业愿望的人员、无就业能力的人员,已从事有劳动报酬(月劳动报酬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

  自愿申报+入户调查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已进行失业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有效证件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登记并进行情况核实。同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也定期到辖区居民家庭摸排,对未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同时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须通过三级审核,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采取适当方式在其申报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最后由县(区)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管理

  不参加年审 取消援助资格

  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审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等。

  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被用人单位录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各市(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措施

  10项措施 帮助就业

  按照《办法》,各级部门将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个性化服务、专项援助行动、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自主创业、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跨地区转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10项援助,并对已就业人员开展“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跟踪服务,使其获得相对稳定的就业。

  “一人一策”重点帮扶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主动上门,对就业困难人员指定专人帮扶,针对其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提高援助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在三十日内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帮助其实现就业。

  自主创业 给予创业补贴

  对有培训意向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引导企业吸纳困难人员

  引导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实施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根据特长和需求,帮助其确定适合自身实际的职业定位,提供适合的岗位。凡推荐就业成功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

  各级人社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实行实名制动态登记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本组稿件由记者孙佳采写(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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