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站点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查看日志|返回日志列表

西安市民"被贷款" 状告银行侵犯名誉权一审获赔

标签西安  贷款  名誉权  银行  市民  2009-12-04 09:05
“我从来没贷过款,怎么会有‘不良记录’呢?”因一笔“莫名”贷款,西安的刘女士遭遇不良信用危机,她将发放贷款的农行西大街支行起诉到碑林法院。近日,法院一审认定银行侵犯了刘女士名誉权,判决消除不良记录的同时赔偿3000元。

  市民称“被贷款”告上法院

  今年4月初,西安市民刘女士看中了东郊咸宁路一楼盘的房子,向中信银行西安分行提出购房贷款申请后,却被告知因其“信用”问题无法获得贷款。“从没办理过贷款”的刘女士到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查询,确有不良贷款记录存在:2000年7月,“自己”与农行西大街支行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4200元,期限3年。信用报告显示,借款人除在2005年曾有一次还款外,再无还款记录。至今未清偿本金上万元。

  报警后,农行西大街支行同意刘女士简单翻看资料。“借款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是我的,但签名不是我的!”对这笔贷款,刘女士怀疑是在复印件环节出了问题。

  4月底,刘女士得到了答复:经银行调查,贷款资料完备、要素齐全,签名笔迹前后一致,至于是否为刘女士本人签字,银行无法判定。

  随后,刘女士将农行陕西省分行、西大街支行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除因违法、违规、违纪发放贷款而导致其信用记录上的错误信贷记录,恢复名誉,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各25000元。

  银行称原告确为借钱不还

  5月20日,碑林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省分行辩称,西大街支行是独立金融企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答辩得到法院认可。西大街支行辩称,原告在其行确有信贷资金未还事实。原告要求消除不良记录,首先要确认其没有贷款,或签的合同被撤销、被确认无效,才可撤销不良记录。

  庭审中,刘女士承认《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姓名、单位、住址、电话是自己所写,但否认落款是自己所签。

  西大街支行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申请书》显示,刘女士的担保人是陕西省公证处,同时提交了公证处2136号公证书,以证明银行与刘女士在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还提交某购物公司《信贷消费首期付款凭证》显示,借款人购买了总价17750元的两台空调,首期实付3550元,贷款14200元,此票系“顾客留存”联。

  一审判决:消除不良记录并赔偿

  审理中,刘女士对公证处2136号公证书提出复查申请。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复查认为,2136号公证书程序违法,予以撤销。法院认为这证明刘女士与西大街支行未在公证处签订借款合同。

  碑林法院认为,被告西大街支行主张原告与其签订有《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但提交的《贷款申请书》中保证人为陕西省公证处,违反相关法规。其提交的《信贷消费首期付款凭证》,以证明原告用贷款购物,但此票为“顾客留存”联,票据在西大街支行留存,证明该票据中载明的物品非刘女士所购。“若原告刘女士与被告西大街支行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存在,那么刘女士不去消费,就不存在还贷之问题,当借款合同到期后,亦不存在不良贷款之问题。”

  法院认定西大街支行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刘女士有贷款消费事实,其报告刘女士有不良贷款,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并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西大街支行消除原告的不良贷款记录,并向刘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昨日上午,记者联系到农行西大街支行负责人时,他的一番回答表明这事还没终结,“我们上诉了,法院已受理。”(记者 宁军)(华商报)

分享 665 次阅读 | 0 个评论

留下脚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