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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最高罚5万 企业个人都受罚

标签运输  国务院  公安部门  事故发生  2013-02-05 10:06
 本报讯 (记者 樊华) 为切实维护我市烟花爆竹公共安全,打击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预防爆炸、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昨日,西安市公安局发布“维护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的通告。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企业个人都将受罚

  据悉,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严禁私自运输烟花爆竹,严禁用普通客、货车辆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任何个人不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违者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农历除夕至十五

  市民可燃放烟花爆竹

  据了解,今年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前10日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其他时间禁止销售。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为了燃放,储存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15公斤。

  通告特别强调,居民区的楼道、阳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此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机场、车站、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重点消防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违法行为

  将按价值予以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广大市民群众为了自身安全和公共利益,应当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凡举报经查属实的,将予以500元奖励;案值重大的,按价值的15%予以奖励。

  群众举报电话:

  西安市公安局:110;

  市局治安管理局: 86751518。(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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