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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原则10元

标签机构  新华社  国务院  基层医改  2013-02-21 16:38
一般诊疗费:

  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及药事服务成本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办公厅昨发布《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

见》。从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基本药物使用监管、多渠道补偿机制等七个方面,对基层医改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提出相应政策措施。其中提出,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

  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门诊

  意见指出,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基本药物全程电子监管

  意见指出,要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要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

  严处过度医疗的机构及个人

  意见指出,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1所社区卫生中心。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志愿到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及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其学费(助学贷款)由国家补助(代偿)。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严处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查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我省一般诊疗费最低5元

  不单设药事服务费

  本报讯(记者周沐辉)2011年9月开始,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收取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门诊人次10元(含两天注射、静脉输液)。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每门诊人次5元;参合、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省卫生厅和省人社厅规定的比例支付。(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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