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站点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查看日志|返回日志列表

西安试点大病保险 除基本医保外最高报销80%

标签报销  医疗费  居民医保  发改委  2013-02-22 10:18

东方IC供图

近年来,高额的医疗费用使一些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我市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达到一定数额还可以至少报销50%医疗费。

谁受益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都享受

据有关人员介绍,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去年已经实行,此次将大病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居民,基本上可以将全市人群纳入大病保险范围,因此保障对象主要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人。据粗略统计,此次可受惠约557万人。

据了解,凡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并全额缴费的参保(合)人,均纳入大病保险统筹。农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新农合母亲享受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按照自然年度运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就诊的参保(合)城乡居民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怎么保

个人不用多交钱 政府出资购商业险

据介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个人不用再多交钱就能享受到大病保险。

我市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西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3年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由招标确定为20元-25元,以后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报多少

自付5万以下可报销一半

2013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新农合参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均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分段比例累进补偿。自付费用在1.5万元(新农合为8000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的,按5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在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的,按6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80%予以补助,限额不设封顶线。

据了解,今年我市将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十二五”期间,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体系的无缝衔接;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到不低于 70%。

这些事项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门诊(含门诊慢性病等)、急诊门诊。

●未经医保部门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住院除外)。

●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在零售药店购药。

●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限价规定两倍以上部分。

●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

●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范围中明确不予支付的项目。

本组稿件由记者 高乐采写(西安晚报)

分享 537 次阅读 | 0 个评论

留下脚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