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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限制用户用气量

标签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人大常委会  代表大会  陕西省  2013-05-04 09:44

本报讯 (记者宜茜)昨天,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1月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城六区天然气用户已接近130万户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城六区天然气用户已接近130万户,全市工商用户5000多户,天然气锅炉2000多台,天然气管道4000多公里;加气站有74座,日供气量超过90万立方米,保障着全市8000余辆公交、中巴及1万多辆出租车等交通车辆运行;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41家,具有合格供应资质的液化气供应点132个,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约20多万户,日用气量达200余吨。

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三日前通知用户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燃气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限制用户用气量。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通知规定的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若违反此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条例对单位燃气用户和个人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都做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并禁止下列行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适配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擅自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不得使用超期未检或已报废的气瓶;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违反此条,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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