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顾荣)机关事业单位比企业执行好;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比民营企业执行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比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执行好。这是目前我省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现状。
越到基层执行情况越不理想
2012年10月底,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监察厅、人社厅等部门,组成3个督查组就全省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总体来看,《意见》下发后,我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较以往有所推进,但进展不一。
从单位看,机关事业单位比企业执行好;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比民营企业执行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比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执行好。省级单位比市级单位执行好,市级单位比县级单位执行好,越到基层执行情况越不理想。在休假形式上,机关事业单位一般采用一次性或分段休假;企业的年休假则相对灵活,一般采取生产销售淡季集中休假、分段休假、抵消事假等方式予以安排。国有、国有改制企业及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总体休假率达到80%-90%,而小微企业、规模以上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以及灵活用工较多企业情况则不容乐观。
一些单位对应休未休的职工没有按300%的工资进行补偿,一些困难企业更是无力支付补偿;少数效益好的企业(以国营为主),对不休年假的职工发放超出规定标准的现金补贴,经济刺激之下致使职工不愿意休假。
劳动者渴望带薪假却主动放弃
检查结果也反映出,领导重视不重视,认识到不到位,是带薪年休假开展好坏的关键。有的用人单位领导还没有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在具体执行中总是强调工作任务多。不少企业领导还认为,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会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和业务工作,一般不会主动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尤其是规模越小的企业越是如此。
另外,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个别地方及相关部门对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不力,加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相关配套制度中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责任规定模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政策在实际中操作难度较大,对用人单位缺乏威慑力,导致监管缺位。相比于领导的认识不到位,职工自身维权意识也有待提高。企业当中大部分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虽然渴望带薪年休假,但担心提出要求后被解雇或者影响晋升及经济利益,不敢或不愿向单位主张自己的休假权,更不会轻易向人社部门投诉,而是选择主动放弃带薪年休假。督查中了解到,各市、县(区)近年来基本没有接到过企业职工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投诉。
带薪年休假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对此,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省委、省政府已决定把职工带薪年休假执行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同时,省人社厅也将依据职能分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年常态化开展职工带薪年休假专项检查,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对恶意不执行带薪年休假的企业在媒体上曝光,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加付赔偿金。(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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