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父亲房产证作抵押向他人借款,为要回房产证并逃避还债,以假意邀请参加其父“寿宴”为由,和其他五人合谋抢劫、杀害了债主夫妇。省高院昨日终审宣判,6名案犯中两人被判死刑,一人被判无期。
37岁的原震,原系西安市劳保用品供应公司工人。2006年至2007年间,原震用其父的房产证作抵押向张某借款。2007年7月9日,原震为要回房产证并逃避还债,以邀请参加其父“寿宴”为由,先后纠集唐东元、孙怀亮、王爱全、闫磊、段志峰,一同将张某及其妻乔某骗至曲江乡一公路旁,在面包车内对张某夫妻实施了抢劫。
原震又先后与唐东元、孙怀亮坐出租车,到张某位于金花北路的住处,搜得装有原震借款所抵押房产证的档案袋。7月10日凌晨4时许,原震提议杀人灭口,唐东元表示同意。唐东元上面包车后,将塑料袋套在张某头上,用胶带纸将塑料袋口缠住,并用毛巾捂在张某口鼻处,王爱全压住张某双腿,直至张某死亡。唐、王二人又采用同样手段将乔某杀死。后几人将张某夫妻尸体运至彬县底店乡二桥村骆驼巷来家沟,抛弃后返回西安。咸阳市中院一审判处原震和唐东元死刑;判处王爱全无期徒刑;其他三人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原震、唐东元、王爱全和孙怀亮共同赔偿死者家属损失6.8万余元。
宣判后,原震、唐东元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原震、唐东元伙同其他4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为杀人灭口,杀害张某夫妻,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终审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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