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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下月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标签西安  住房公积金  基数  缴存  调整  2009-06-24 17:19
记者昨天获悉,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从7月1日起调整,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缴存基数一律按照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79元计算,一般不得超过月平均工资3倍。

  据了解,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2009年缴存年度,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200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不超过2008年西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有条件的单位最高不超过5倍),即不超过西安市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79元的3倍7437元(5倍12395元)。

  西安市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按原规定执行,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职工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08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以缴存基数为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缴存比例为5%计算,新调整后单位每月要为职工缴存公积金372元。

  另外,职工2008年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其中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600元;长安区、户县、临潼区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520元;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480元。(三秦都市报 记者 王昭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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