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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校车标牌不得作校车

标签校车  陕西省  公安厅  过渡期  2013-06-01 21:23
 本报讯(记者卢红曼)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20部门日前就校车安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要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据悉,《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目前一

些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使用的情况,《办法》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给予了3年过渡期。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20部门要求,过渡期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要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必须为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将严格依法处罚。(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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