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站点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查看日志|返回日志列表

公路建设用地内抢建最高罚5万元

标签征求意见  陕西省  通知书  2013-06-05 08:54

  本报讯(记者李治燕)昨日起,《陕西省公路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楼房等行为,不仅得不到赔偿,还可能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

  6月14日前,可登录省法制办官网(http://www.sxzffz.gov.cn)查看《条例

》全文,通过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或传真至029-87294499,提出意见和建议。《条例》提出,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出征地通知书之日起,任何单位不得在拟建公路的建筑控制范围区内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者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人承担。同时拟规定,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应在收费站入口领取或者出示通行凭证,在收费站出口交回或者出示通行凭证。损坏、不能出示通行凭证、折返进出同一收费站、从不停车收费车道驶入且无电子标签的,经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车辆驾驶人提供的信息核查后,能确定实际里程,按照实际里程收费;核查后难以确定驶入站或者通行里程的,应按从出口处收费站到联网收费区域内最远端收费站的通行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因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原因无法核实车辆驾驶人提供的信息的,应按照驾驶人提供的驶入站信息收取车辆通行费。(华商报)

分享 429 次阅读 | 0 个评论

留下脚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