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他人商标作企业字号
新版商标法规定,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此外,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禁止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等。
根据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地区或领域提供特殊保护的制度。“从驰名商标的英文‘Well-known Mark’来看,其含义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与产品质量、品牌美誉无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指出,许多企业拿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的一大噱头,以此谋利。
一些地方政府也把申请驰名商标当作“政绩工程”。近年来,湖北、吉林、湖南、南京、深圳、青岛等地都曾出台措施,“重奖驰名商标”,拿出的奖励少则几十万元,多则数百万元。
香港承认声音和气味商标
此外,新版商标法还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增加了“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方式,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增加了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等。
据了解,香港是世界上少数同时承认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的地区之一。2003年,香港《商标条例》正式生效,根据香港关于声音商标的文件规定,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描述声音商标的材料要清晰、明确、独立、客观,且能持续一段时间,要让人容易识别和理解。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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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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