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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收入和境外存款要申报 结果公告社会

标签人大常委会  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检察院  管理制度  2013-09-25 14:59

昨日,《陕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改稿规定,将建立健全并执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制度、任职回避制度等。

建立健全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制度

修改稿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重点岗位管理监督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对重点工程和重大经济活动实行全程同步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及时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或线索。

还应建立健全并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制度、任职回避制度、廉政谈话制度、定期述职述廉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引咎辞职等制度。

审计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修改稿规定,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可建议暂停有关人员职务;对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问题,应提出纠正建议,相关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报告等形式,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应将惩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机关应建立审计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举报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

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对此应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者应予以奖励;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应依法处理;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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