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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银行卡内5万元被盗刷 法院判各担损失一半

标签银行卡  邮储银行  邮政储蓄  派出所  平常心  2013-11-21 09:00

本报讯 (记者 成全勃)利之所在,弊亦随之。银行卡自1952年在世界上诞生起,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深受人们的钟爱。但在当今刷卡时代,仍难以抵御市场的风浪。如果您的卡有“幸”被盗刷,那也须用平常心来对待。11月13日,西安中院终审了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法院最后判决持卡人与银行各担半责。

2006年5月,西安的董女士在邮政储蓄银行西大街支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及对应存折,同时自行设定了密码。2012年3月5日,其父向该卡中汇入5万元存款。7月31日晚,董女士取款时发现该卡内存款50136.17元仅剩下136.17元。经过对该卡交易明细进行查询,发现卡内存款分别于2012年7月20日从邮储银行西桃园支行的ATM机上分7次每次2000元共取走14000元,通过转账转出16000元。7月21日,又分10次每次2000元共取走2万元,两天内该卡5万元存被提取。董女士遂于8月1日向公安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报案。通过警方查询,董女士卡内16000元存款转入一个假身份的叫刘伟的邮政储蓄卡内。警方随即对该款项予以冻结。

董女士以其银行卡和密码均未丢失,存款却被他人盗取,银行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及注意义务为由,将发卡银行及支款银行告上法庭,要求两银行赔偿其损失5万元。发卡银行则辩称:因刑事案件未侦破,卡内存款被盗原因不明;取款人取款时卡和密码一致,银行就必须付款;储蓄卡丢失或密码泄露是董女士自己的过失,与该行无关,请求驳回董女士的诉请。支款银行则认为其与董女士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将其列为被告,主体错误。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伟卡内的16000元被警方冻结,法院对此款不予处理,原告可向有部门申请处理。对董女士要求两银行承担赔偿损失34000元的诉请,因其未提供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予以驳回。

董女士对此判决不服,在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向西安中院提出上诉。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董女士与发卡银行对资金的安全均有相应的义务。银行负有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董女士负有妥善保管好银行卡、银行卡信息及密码不泄露的义务。因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泄露是基于对方的原因,故对董女士34000元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各半。(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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