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志杰)生日聚会中,师某不胜酒力,在朋友的劝说下几杯下肚却不治身亡,死者家属将4名“酒友”告上法庭。5月24日,阎良区法院审结这起饮酒致人死亡案,4名“酒友”被判有责,向死者家属支付各种费用共30000余元。
2010年2月15日,阎良区北屯街道村民师某在与朋友邓某等人的生日聚会中,一起喝了近3瓶(一斤二两装)白酒。其间,师某身体曾出现明显不适,但为了尽兴,饮酒时朋友在师某的白酒里兑了可乐(碳酸饮料可使酒精更快地融入血液中,饮酒者也醉得更快),大家碰杯必尽。几杯下肚,师某突然口吐白沫且伴有血丝,很快就不省人事,被送到医院后,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师某父母将邓某等4人告上法庭,提出经济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等人在与师某饮酒时,应当预见师某过急过量饮酒可能会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出现生命危险,但却没有停止劝酒,没有尽到诚信善意之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另外,在师某身体出现明显不适症状时,邓某等人也没有及时提醒和劝诫,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师某酗酒,以致师某醉酒而死。法院认为,师某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邓某等4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逞性酗酒,最终死亡,主观上也具有过错,应减轻邓某等4人的民事责任。综合以上案件情况,法院最终判决邓某等4名被告,赔偿师某医疗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68760元的30%,即25336.92元;赔偿师某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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