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由县公安局长亲自主持
2009年1月22日,这天距戊子年除夕还有3天。上午8时41分,耿克勤接到女儿耿璐的男友陈某电话,陈某在电话中通知耿克勤到武功镇南关庙北50米的旅社给耿璐收尸。
耿克勤赶到现场发现女儿确实死了,悲伤欲绝的耿克勤认定女儿耿璐是被其男友陈某谋杀。但武功县公安局调查后认定耿璐与男友系“相约自杀”。耿克勤与其家人对武功县公安局的认定表示质疑,从此耿克勤走上了上访道路……一时间,互联网上出现很多帖子议论此事。2010年5月27日,武功县公安局就耿克勤信访案举行了该县公安局有史以来第一场听证会。
县公安局长主持听证会
这次听证会由武功县公安局局长武军亲自主持,咸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杨联利、武功县信访局纪检组长代迎喜等8人作为听证员也参加了这次听证会。
武军首先给与会人员叙述了这个事件的经过:“2009年1月22日上午11时许,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武功派出所报称:辖区南关一私人旅社内发现一具女尸,请求派员勘查现场。经初步调查:死者耿璐,女23岁,家住杨陵区杨村乡柴咀村后街。当日上午,陈某(男,25岁,家住武功县苏访镇佑所村)到武功派出所自称:其女友耿璐和他共同服用安眠药,耿死在旅社,自己醒来后割腕自杀未遂。耿父控告陈某谋害耿璐,随即我局以陈某涉嫌杀害耿璐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死者耿璐与其男友陈某系‘相约自杀’。经2009年9月8日县公安局会议研究,决定撤销陈某故意杀人案。死者耿璐的父母对此结论不服,多次信访。”
死者父亲质疑县公安局办案
耿克勤首先针对武功县公安局对耿璐死亡案件的定性及处理决定列出了他的质疑:一、在他接到陈某让他收尸电话后,他立即赶往武功镇,并在中途报了案,在他的亲友们赶到20分钟后,武功镇派出所民警也赶到,旅店老板多次阻挠他们亲属和民警进去找人,在两个小时后,他和苏坊镇派出所民警强行冲入该旅店才发现耿璐的尸体,耿克勤认为武功镇派出所在自己辖区执行公务竟毫无办法推三阻四;二、案发旅社没有合法手续且经营多年,武功镇派出所难道毫不知情;三、案发仅两个多小时,在没有任何司法程序介入和案情分析以及相应尸检的情况下,武功镇派出所竟让人命关天的大案私下和解;四、武功县公安局刑警队长金小平提出尸检的一切费用要由耿克勤承担,耿克勤在咨询过律师后得知,尸检费用不应由受害方承担;五、耿克勤讲在案件移交武功县公安局后,案发地武功镇派出所所长多次指示武功县殡仪馆打电话要求耿克勤火化耿璐遗体;六、案发后第二天的尸检,法医却在4月10日的案情通报会上陈述“由于尸体高度腐烂,作不出死亡时间和服药时间。”;七、4月14日,武功县公安局刑警队长金小平、副队长张选泰对耿克勤说,案发当天住在旅社的其他客人听见隔壁房间有人痛哭的声音,但案发当日旅店老板却说旅社这几天无人住宿;八、案发后,武功县公安局以各种理由拒绝耿克勤查看女儿的手机,耿璐死亡当天他们家人打的所有电话都被删除;九、在案发现场有一个果粒橙的瓶子,在案发三个多月后在他们家属的追问下才被刑警队送去检验;十、在2010年2月20日武功县公安局出具的“耿璐死亡的认定结论书”上,最终认定耿璐死因系“殉情服药中毒自杀死亡”,而在另外一份认定书上却认定耿璐与其男友陈某系“相约自杀”;十一、耿克勤指出在武功县公安局上报给上级部门的两份报告也有差异,在现场勘查部分,一份写着“尸体南北仰卧于床东侧”,另外一份却是“尸体南北仰卧于床西侧”。
县公安局:两人“相约自杀”
随后,武功县公安局负责此案的办案人员也陈述了他们定案的依据。一、办案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发现现场物品摆放整齐、没有明显搏斗、翻动痕迹;二、在对耿璐尸体进行尸检时,“她的颈部皮肤未见缢、勒、扼痕,口鼻周围未发现捂、堵痕,颈部肌肉未见出血,舌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体内未发现窒息现象,体表未见擦伤、挫伤、创,且各脏器未见致命性损伤”;三、办案人员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和死者与陈某的手机信息中发现,耿璐和陈某一直处于恋爱关系,但耿璐的父母并不同意他们的婚事,两人曾流露出用死来抗衡耿璐父母的阻拦;四、通过办案人员调查发现,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有杀害耿璐的思想表露,也没有诱骗、胁迫、威胁耿璐服药的行为,2010年4月26日省公安厅复查小组也作出了相同的结论;五、对于耿克勤提出的两份案件上报材料有部分不一致的情况,办案民警解释是他们笔误造成。
听证会认为县公安局无错误
最终经过听证合议认为,耿璐死亡系其服药中毒死亡(属自杀),陈某没有杀害耿璐的动机和事实,武功县公安局关于耿璐死亡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撤案决定是正确的,耿克勤要求刑事立案的诉求不予支持,以后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再重新立案。对耿克勤上访事项由县公安局控申科依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送达信访答复意见书。耿克勤及其家人当场表示仍然要继续上访。
文/图 本报记者 苗嘉诚(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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