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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列举9种价格侵权行为 维权拨12358

标签物价局  侵权行为  价格  维权  2010-08-20 09:37

根据上半年价格投诉情况,陕西省物价局昨日提醒消费者,谨防九种价格侵权行为,当自身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随时拨打“12358”进行维权。

据统计,上半年我省物价部门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87件,其中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类103件,占查处总数的35.89%;交通运输类87件,占查处总数的30.31%;教育收费类29件,占查处总数的10.10%。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客运票价、医疗服务收费、电信资费、教育收费、房地产和物业服务收费等方面。对此,物价部门提醒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谨防九种价格侵权行为。

开发商价外收取双气安装工料费

根据规定,开发商必须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实行“一套房一标价”,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物业代收水电费随意加价

物业应当每月公布物业管理区域的水、电总用量,业主的水、电总用量,公摊的水、电用量和费用的计算方式等。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手续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加收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标准收取小区停车费

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物业管理企业只可以适当下浮,不得提高。并应在停车场(所)醒目处悬挂标价牌,实行明码标价。

学校违规收取入园费、建校费等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杂费全部免除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并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民营医院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收费高于公示价格

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报同级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必须明示。

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学生、军人等特殊群体不执行票价优惠政策

省内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残疾人、身高在1.20米以下的儿童和7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免票,对6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老年人和身高在1.20米至1.40米的儿童实行半票;商业性投资建设及自收自养的游览参观点可自主确定减免范围和优惠幅度,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电信企业增值服务收费不公示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向社会明示电信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电信服务均应明码标价。

公路客运车辆对儿童等群体不执行票价优惠政策

原则上一名成人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客运车辆车主强行加收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旅客购买保险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搭售。各客运站售票窗口应有旅客自愿购买保险提示,由旅客自行选择。 记者宋洁 实习生许若溪(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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