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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内屋顶禁设户外广告 擅自设置最高罚五万

标签人大常委会  户外广告  西安市  建筑物  三环路  2014-02-27 15:35

  东方IC供图

  本报讯 (记者 赵辉) 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三环路内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最高罚5万。

  三环路内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三环路外禁止利用建筑物坡屋顶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门头牌匾应当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办公地设置,不得附带商业广告内容。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于活动举行前十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否则,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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