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公司”不得对外办班办学
靠打擦边球开展教育培训业务的“咨询公司”,终于有了明确的管理规范。陕西省政府办公厅昨天出台相关意见,要求规范“教育培训”“教育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严格执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
今年7月以来,本报连续刊登多篇报道,揭露众多未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机构,通过注册“教育咨询”公司,私下违规开展“一对一”辅导等教育培训。由于管理混乱,培训水平参差不齐,给学生家长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本报报道中,一位家长交了4.6万元“一对一”辅导费,儿子高考却只得了297分。因为此类机构管理归属不清,导致消费者维权时困难重重。
针对这一现象,昨天出台的《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明确,全省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助学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技工学校和各级各类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工商部门在登记新公司时,对教育培训和教育咨询的业务统一规范为“系统内职(员)工培训”,对于已经核准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事业机构,在申请变更登记或企业年检时,需重新规范其业务范围。
对于经工商、编制部门登记有“教育培训”、“教育咨询”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超出审批范围非法办班办学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未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任何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意见》要求,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坚决清理和取缔违规举办的各种补习班、辅导班、兴趣班、提高班和特长班等,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坚决杜绝举办者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以上教育机构的行为。整合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资源,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实行退出机制。
2011年7月底前,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分别移交省教育厅或所在市;原其他部门、行业、企业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统一归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
未经批准禁设校外办学点
省政府办公厅在《意见》中要求,未经教育、人保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校外分支办学机构和校外办学点。
被禁止的办学行为还包括: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联合办学;以联合办学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学历教育学校内设非法人机构对外签订办学协议或开展联合办学;高等学校及以下单位对外办学或与外单位联合办学;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供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设立和举办中外联合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等。
《意见》中还规定,无招生资质的各类机构不得招生。具备招生资质的办学机构未经审批不得无计划招生,违规录取考生和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得招收“预科生”、“跟读生”、“免试生”、“进修生”和委托个人、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学历教育学校校外教学站(学习点)不得自行宣传和组织生源;不具备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包括教育咨询公司、企业和社会团体)不得发布招生广告,不得与有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以开展合作的名义单独发布或联合发布招生广告。
对于违规招生、违规宣传、违规办学、违规乱办班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培训机构不得以“学院”冠名
陕西省教育厅、人保厅将制定我省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类设置标准,并在突出体现人才培养行业、地域特征的基础上,统一全省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命名。
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学校,统一命名为体现学校专业特点的“×××学校”、“×××成人学校”、“×××职业学校”。
职业教育中心和职业高中,统一命名为“×××县(市、区)职业教育中心(职业技术学校)”。
非学历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统一命名为“×××专修学院”。
培养中级工的技工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工学校”;培养高级工的学校统一命名为“×××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预备技师的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师学院”。
其他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培训中心”,不得冠以“×××学院”的名称,已经冠以“×××学院”名称的培训机构,须于2011年4月底前,由审批机关办理更名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原印章保留至现有在校学生毕业为止;自2011年秋季招收新生开始,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使用更名后的新印章。(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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