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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救护车不让行机动车罚200元

标签超标电动车  残疾人  电动自行车  人大常委会  中小学生  2014-03-28 11:19
本报讯(记者 杜鹃)超标电动车不能上路、应合理配建停车场、应当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车辆……27日下午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正永主持会议并讲话。

  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禁止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超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时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库,不得改变用途。

  车辆遇有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列队横过车行道时,应停车让行。车辆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主动让行。没有停车让行和主动让行的,对机动车将处200元罚款,非机动车处50元罚款。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公路条例》(7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果业条例》(5月1日起施行);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均于6月1日起施行)。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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