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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重汽销售未经公告汽车 遭哈尔滨工商调查

标签哈尔滨市  黑龙江  汽车服务  营业执照  工信部  2014-03-29 12:20
“非公告”门未了 陕西重汽遭哈尔滨工商立案调查

  许浩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哈尔滨市工商局获悉,曾经备受媒体关注的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重汽”)“非公告”门(涉嫌销售未经公告汽车)一事有了最新进展。

  哈尔滨市工商局在一份文件中认定,陕西重汽生产的德龙F3000自卸货车(型号:SX3257DR384),是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并对经销该产品的黑龙江红光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因与此案存在利害关系,陕西重汽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听证会。

  虽然陕西重汽方面表示持有有利于己的工信部回复,但不愿意公开,而法律专家认为,一旦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陕西重汽和代理德龙F3000自卸货车的经销商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纠纷

  记者从哈尔滨市工商局了解到,3月13日,哈尔滨市工商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哈工商经检听告字(2014年)第002号)。

  在告知书中,哈尔滨市工商局认定,陕西重汽生产的德龙F3000自卸货车(型号:SX3257DR384),是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并对经销该产品的红光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吊销红光公司营业执照。

  时间回溯到两年前,2012年3月19日,汇通公司与红光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决定购买20台陕西重汽生产的德龙F3000 (SX3257DR384)自卸货车,总价624万元,但在合同中主要配置一栏中注明的却是“出具SX3255DR384整车合格证、铭牌发动机合格证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双方约定购买的车型是SX3257DR384,为何到签署合同时却变成了SX3255DR384车型?

  汇通公司董事长郑安滨介绍,当时并未留意这一细节。但是就是这一细节的变化,为日后双方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012年5月3日,汇通公司将20辆自卸货车从红光公司提走。据郑安滨介绍,该批车辆投入使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频繁出现离合及制动系统失灵、小驱力器传动轴变形开裂脱落等影响车辆运营和安全的质量故障。

  随后,汇通公司先后向红光公司、陕西重汽驻哈尔滨办事处以及陕西重汽致函,反映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并要求对方全款退车,赔偿其经济损失。此后,汇通公司与陕西重汽经多次协商无果,双方各执一词,相互指责。

  据汇通公司法律顾问于连平介绍,除了车辆的质量问题外,汇通公司还发现其所购买的该型车竟为非公告车型,没有产品合格证书,且套用SX3255DR384车型的合格证和铭牌。

  “我们在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后发现,汇通公司购买的德龙F3000‘SX3257DR384’车型,在公安网系统中无法查询到车辆公告信息。”于连平说。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于连平说,没有公告车型是不能生产、销售的,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未经公告

  2013年年初,汇通公司董事长郑安滨以个人名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及SX3257DR384型自卸货车的相关信息。

  2013年3月22日,工信部作出答复告知书(工信公开(2013年)19号),认定陕汽牌SX3257DR384型自卸货车不是该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许可的车辆产品。

  此外,对于生产销售未经《公告》的车辆产品的行为,工信部建议应该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相关问题建议向质检、工商部门咨询。

  2013年3月25日,汇通公司以红光公司擅自销售未经产品公告的陕西重汽生产的德龙F3000(车辆型号SX3257DR384)自卸货车的行为,将此事向哈尔滨市工商局举报。2013年3月26日,哈尔滨市工商局对此案立案调查。

  在陕西重汽的股权结构中,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持有51%,陕西重汽的母公司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汽集团”)则持股49%。

  面对来自媒体的质疑,陕西重汽方面对媒体表示,SX3255DR384车型为大公告,包含SX3257DR384在内,涵盖了其主要的技术参数,后者公告时可以按照前者来公告,二者亦可共用一个合格证书和铭牌,这符合工信部公告的相关要求。

  但是,工商部门的调查并未因陕西重汽的解释而停止。

  2013年11月,哈尔滨市工商局委托吉林省质量技术评鉴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了鉴定,经过专家组的鉴定,得出了鉴定意见。

  专家组认为陕西重汽所称的“红光公司销售的该批陕汽牌SX3257DR384型自卸车属于‘内部设计型号’,实际公告车型为SX3255DR384型”这一说法不符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红光公司销售的该批车辆整车整备质量与SX3255DR384型车辆公告整车整备质量存在很大的差异(超过10%),可认定该批车辆是不同于SX3255DR384公告车型的另外一种车辆型号。

  哈尔滨市工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依据法律规定工商部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序前,需要先进入听证程序。

  此外,根据机构职能划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所以,工商部门只负责对于经销陕西重汽生产的德龙F3000自卸货车的经销商,进行立案调查。至于该车型生产商的责任认定应该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

  法律风险增大

  3月19日,记者就上述情况前往红光公司采访,该公司的一位负责人以领导不在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随后,记者就此事致电陕西重汽,陕西重汽方面一位负责媒介宣传的工作人员表示,陕西重汽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涉事车型是经过公告的车型,对此工信部有明确回复。但对于工信部回复的具体内容,陕西重汽方面未予提供。

  双方谁是谁非尚待有关部门作出裁决。但是,有法律专家认为,一旦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陕西重汽和代理德龙F3000自卸货车的经销商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介绍,吊销营业执照对一家企业来说影响巨大,一旦红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另外,如果哈尔滨市工商局对此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各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此决定,在各自的管辖区域内立案调查。这会使得代理陕西重汽生产的德龙F3000自卸货车的品牌经销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陕西重汽生产的德龙F3000系列于2009年9月上市,每年销量上万台。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一旦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德龙F3000自卸货车的消费者可以据此提出民事诉讼,进行索赔。此外,基于工商部门的处罚,还可能产生合同、责任划分等纠纷。(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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