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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温作业每天补两元 大多劳动者从未领过

标签陕西  高温作业  劳动者  大多  2009-07-24 08:14
入伏以来,持续的酷暑将古城变成了一个大烤炉,按国家规定在日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应当向高温下坚守岗位的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建筑工地、小公司及多数私营业主并未遵守这一规定。

  劳动者:大多从未领过高温补贴

  7月21日11时许,地表的温度达到38℃,在曲江新区芙蓉南路一商品房建筑工地记者看到,工地上机器轰鸣,干活的工人们个个汗流浃背,为了凉快,有些工人干脆光着膀子干活。“老板说要赶工期,连续数月我们都是每天干很长时间的活。”正在搅拌水泥的王师傅说,中午半个小时的吃饭时间会停一会儿工,不到两点就开工了,一直干到晚饭时候。“哪有高温补贴呀,老板没说过,我们也不知道。”

  随后,记者又沿路到临街开设的洗衣店、复印店、饭店、便利店等私营的小商店中询问,打工者均表示:“从来没有发过高温补贴,每个月的工资是固定的,老板根本不会按天气冷热增加工资。”

  政府规定:高温作业每人每天2元

  记者从省劳动部门了解到,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陕西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2.00元;其他工人(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每人每天1.20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每人每天1.00元。防暑降温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除生产经营承包单位按照此标准自筹资金发放外,其他单位的防暑降温费均由该企事业单位负责。

  法律空白:无法可依成空谈

  截至目前,由于我国唯一针对高温条件下如何调整生产生活作出相关规定的,是1960年7月由国家劳动部、国家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该条例对具体实施的细则和法律责任却没有一个硬性的规定。1989年,我国还曾对长期在33℃以上环境工作的人群作出了一个高温津贴办法,却仍然没能对高温的温度标准,高温津贴的形式、津贴的办法等作出一个具体的规定,从而形成目前对高温劳动保护的“无法可依”状态。

  维权投诉:督促违规者履行职责

  如何使自身在高温下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这样提醒市民,由于防暑降温费用是国家规定必须给职工的福利。如果企业经营正常,且有足够的福利经费发放职工的防暑降温费用,却无故不予发放,职工可以向企业工会组织或上级工会组织反映,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只要职工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违规违法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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