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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交车 还要扣5万定金

标签宝马车  汽车销售  工作人员  违法行为  合同约定  2014-05-08 10:27
本报讯(记者赵瑞利)订的车型没按时交付,商家称要不等两个月,要不加3万元一周内交车,消费者拒绝,要求退还10万元定金,却被告知只能退一半,省消协称,未按约提供车型、要求加价等均属于违法行为,已要求商家全额退还定金并道歉。

  5月4日,市民汪先生投诉称,他4月15

日在中国西部国际车城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328iM运动型白色宝马车,预付定金10万元,合同约定汽车于4月26日交付。但提车当日,店方却称车还没到,提出要么再等2个月,要么加价3万元一周内交车,汪先生当即拒绝并要求经销商3日内交车,或者退还10万元定金,而店方坚称无法交车,如果退定金也只能退还5万元。汪先生说,10万元是以“定金”的方式签订的,有无法退回的风险,他对此很担心。

  5月5日,省消协工作人员前往调查了解,“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消费者交付所购车型,责任完全在汽车销售公司一方。”工作人员称,按《消法》及汽车“三包”有关法规,商家定制的合同属于不公平格式合同,不退定金等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之后该公司当天下午退还了消费者的10万元定金,并向消费者道歉。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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